武汉轻工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为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创新实践的内在激励机制,努力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参评对
为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创新实践的内在激励机制,努力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参评对象
在校学习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可以参加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选。休学、退学、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得参评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第二条奖励等级及标准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主要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优异的研究生,分甲、乙、丙三个等级。
甲等奖学金为每年1500元/人,占参评总人数的5%;乙等奖学金为每年800元/人,占参评总人数的10%;丙等奖学金为每年500元/人,占参评总人数的15%。
第三条评选条件
参加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选的研究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优良;
2、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所修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且无一门及以上不及格者(学位课70分及格,非学位课60分及格);
3、积极投身科学研究工作,开拓创新,成绩突出;
4、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和集体活动,富有团队协作精神;
5、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四条评选计分标准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选采用计分制进行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计分:A思想品德表现,占10%;B学习成绩,占30%;C科学研究,占35%;D社会工作,占10%;E社会活动,占10%;F文体活动,占5%。各项得分乘以相应系数后的累计总分为最后得分。
计分公式为:总分T=A×10%+B×30%+C×35%+D×10%+E×10%+F×5%
各项目的计分标准详见附件1。
第五条评选程序
1、各培养单位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主任)组成的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
2、各培养单位成立由研究生工作秘书、研究生班主任、研究生党支部委员、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
3、研究生本人填写《武汉工业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自评,经导师同意后,报所在单位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织集体讨论,审核并计算研究生个人得分。
4、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复核评分后,拟定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三天,广泛征求意见。
5、各培养单位将拟定的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名单报送研究生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正式公布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六条各培养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但不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标准和评选程序。各培养单位制定的实施办法须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七条各培养单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评选条件,保证评选质量。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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