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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济南大学研究生推荐免试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学校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顺利开展,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应届本科毕业生不经过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各学院按规定对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试资格并向研究生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研究生招生单位对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复试和录取。
  第三条推免工作应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并在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学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等的考查。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全面负责学校推免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推免工作小组并报学校备案,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学院党委书记(或纪检委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分管本科教学及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和教师代表。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免生的接收工作,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推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坚决反对并抵制营私舞弊等不正之风。推荐过程中,持有异议者可向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书面反映;认为有舞弊行为的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学院推免工作小组要认真受理师生的投诉,确保推荐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三章推荐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免试攻读研究生的推荐范围为济南大学纳入国家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专转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九条推免生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理想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
  (二)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考试作弊和抄袭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按期完成前六学期(五年制为前八学期)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学分,且加权平均成绩应在本年级同专业(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不再细分专业方向)学生前30%以内。
  (五)CET-4成绩450分及以上,或CET-6成绩426分及以上,或IELTS成绩6.0分及以上,或TOFEL(IBT)成绩80分及以上。(其他语种参照执行)
  (六)身体健康,符合报考研究生的体检标准。
  第十条推免生优先推荐条件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
  (二)在本科学习阶段公开发表论文、作品,取得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三)在挑战杯、数学建模等综合或单项全国大学生竞赛(专业或学术类)中获奖。
  (四)其它经学校认定的优先推荐事项。

  第四章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学校每年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指标,根据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及学科发展状况分配推荐指标,重点扶持国家急需发展的学科专业。

  第五章推荐程序
  第十二条推荐工作程序:
  (一)学校根据本办法及上级下达的年度推免工作文件,制订推免工作通知,并按要求报省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备案。
  (二)各学院可根据学校推免工作通知要求,制定本学院的推免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公示。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按照要求提出申请,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学院。
  (四)学院按照推免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结合年度推免生名额按一定的比例择优确定初选名单,进行综合考查后,确定推免生名单并进行公示。
  (五)学校审定的推免生名单按照文件通知要求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没有异议的推免生名单由学校按要求报省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备案,对于有异议的推免生,学校将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

  第六章接收程序
  第十三条接收推免生程序:
  (一)学校按要求在网上公布接收推免生的章程和专业目录,并报省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备案。
  (二)经审核备案的推免生,按照相关通知要求进行报名。
  (三)在接收推免生工作规定时间内,学校对报名参加复试的推免生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并发放复试通知。
  (四)对复试合格的推免生发放待录取通知并按要求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推免生名单由学校报省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推免生复试办法执行《济南大学接收推免生复试工作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取消录取资格。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推免工作接受教育部和省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及相关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涉及推免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由各相关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十七条有关推免生政策规定、推免生资格、招收推免生名额、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均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其录取资格和学籍,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经省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备案的推免生不得参加当年的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否则取消其推荐免试资格。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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