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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同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3.秘书处根据名额分配方案,将名额分配到各院(系、所)。
  4.符合规定条件且有意愿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院(系、所)提出申请。
  5.各院(系、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限额范围内评审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并予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规定时间内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秘书处。
  6.秘书处汇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及材料,各专家评审小组根据相关院系的推荐名单及材料组织评审,秘书处汇总各专家评审小组评审结果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育部。
  7.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系、所)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所)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系、所)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院(系、所)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8.对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研究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在校期间不得再次申请,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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