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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要,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和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1、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应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学位条例及学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对培养研究生有高度的责任感。
  2、把好入学质量关。在进行研究生招生复试和确定初录名单时,要在业务上严格审查,并注重考察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道德品质。
  3、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教育的第一负责人,负有对研究生的思想动态、生活情况和学习进步等各个方面进行指导的责任。
  4、参加制(修)订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并根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和研究生的具体情况,与导师指导小组成员,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安排和指导好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教学或临床培训、课题研究、学位论文工作等培养环节。
  5、根据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制定专业基础及专业课的学习计划,应规定必读书籍和文献,并对研究生的学习、工作定期检查、指导(≥两次/月),以检查、考察研究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学习等情况,及时给予帮助,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做到教书育人。
  6、把好论文质量关:①指导教师应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观能动性,指导研究生根据国家需要和实际条件,选择研究课题,制订论文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论文进展情况,认真指导,使选题恰当、立论正确、研究方法合理和数据可靠、结论严谨可信,如期优质完成毕业论文。②研究生的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每年5月末之前完成。导师和教研室要有计划、合理安排研究生的毕业论文答辩工作,至少于答辩前半个月填好《沈阳医学院研究生论文答辩审批表》,并及时上交学校审批。③实事求是地评价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的建议。
  7、严格对研究生的各项考核,注意发现并积极培养优秀人才,认真执行研究生的筛选考核制度,在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时提出实事求是的评定和处理意见。
  8、合理安排研究生科学研究进度,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
  9、积极开展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研究,结合培养研究生的实践,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10、关心和支持学科建设及学位点建设,积极参与不同类型的学科及学位点评估工作。
  11、导师应定期向教研室汇报研究生情况和培养工作情况。教研室要将导师职责的落实和检查纳入日常工作。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权利
  1、学校为导师创造条件,积极支持研究生导师进行短期访问、讲学,进行合作研究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导师及其研究生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2、已招收到硕士生的导师,由校长签发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书,聘期3年,受聘期内享受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导师待遇,并享受每生每月200元导师津贴,按每生30个月计算。

  三、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
  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实行动态管理,研究生指导教师标准如下: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原则上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上(时间从每年9月1日算起)。
  3、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原则上应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40岁以下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4、应有较为丰富的科研经验,研究方向稳定、特色明显,有比较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5、近3年主持过市级以上科研项目,且招生当年科研经费余额不少于3.0万元。

  四、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
  学校在每年制定招生简章前对在任导师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导师的教学科研情况、工作完成情况、研究生培养和所培养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情况等。对不能履行职责,难以保证硕士生培养质量的导师,给予暂停指导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处理。
  1、根据复核结果确定研究生指导教师当年当届招生标准。
  2、研究生导师因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被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者,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重新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时,需按新增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审批。
  (1)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学院或相关部门记过以上处理的;
  (2)所指导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在三年内累计两人次没有通过“双盲”评审的;
  (3)所指导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在省学位办学位论文抽查中出现“C”的。

  五、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
  1、研究生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招生。
  (1)招生当年,学术型导师科研经费余额少于3.0万元,且近3年内没有新增科研项目及经费;
  (2)连续两年未被学生选作研究生导师的;
  (3)连续两年无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或科研成果;
  (4)脱离岗位一年以上者,包括退休、住院、出国、国内进修等;
  (5)不具备培养条件,招收的硕士生依赖于外单位培养;
  (6)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论文初审中连续2年累计2人次以上被评为C或1人次被评为D;
  (7)指导的学术型研究生,未能以“沈阳医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国家级以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不能在规定学制之内取得硕士学位证书的;
  (8)研究生导师不参加相关培训,不能完成导师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招生要求
  (1)有一届以上合格毕业生者,每年最多指导3名研究生;
  (2)已经独立指导研究生,但没有毕业生者,原则上每年最多指导2名研究生;
  (3)第一次指导研究生的导师,原则上只能指导1名研究生。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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