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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日常行为考核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日常行为管理,同时更好地开展硕士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结合《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有关精神,特制定《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日常行为表现考核办法》,用于硕士研究生品行评定、评优和学业奖学金评定的量化考核依据。
  第二条凡我校硕士研究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日常行为表现考核所得分由加(减)分数两部分组成,日常行为表现考核基础分为60分。加(减)分采取硕士研究生个人申报和组织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由硕士研究生本人对照下述各项加(减)分标准(提供佐证材料)如实上报各班班委。各班班委在每学年按要求时限上报各所属二级管理部门,经二级管理部门认定后上报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

  第二章细则
  一、思想政治表现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需认真参加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和各二级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思想政治学习活动,按时完成布置的各项任务。思想政治学习及活动中态度不认真、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每次减0.5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上述活动,减1分。
  第五条除加(减)分以外,硕士研究生参加思想政治学习活动的各项表现还将作为发展党员的重要考核依据。积极踊跃参加学校及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组织的各项思想政治学习活动的,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可予以适当考虑。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上述活动的,同样记入考核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在当年发展预备党员时不予考虑;预备党员预备期将酌情延长。
  第六条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行为的(需提供依据证实),每次加3分。获各级思想品德方面表彰的,国家级表彰加8分;省级表彰加6分;市级表彰加5分;校级表彰加4;院级表彰加3分。
  同一事迹受不同级别表彰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受二级管理部门表扬加分累计不得超过9分。
  二、综合表现
  (一)日常行为
  第七条日常考勤为满勤者加5分。
  第八条优秀寝室,寝室长加2分,寝室成员加1分;优秀硕士研究生加3分;优秀学生干部加4分。
  第九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擅自旷课的,每次减2分。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的,每次减1分。
  第十条未经准假私自不参加校、院和班组织的各类活动,每次扣2分。凡在活动中散播不良言论,消极情绪者,扣1分,影响活动秩序者,扣1分。
  第十一条参加集体义务劳动的(勤工助学除外),每次加0.5分。不参加集体义务劳动或在集体义务劳动中表现不认真的,每次减0.5分。
  第十二条硕士研究生进入教研室、科室后,认真对待教研室、科室布置的教学、医疗任务,表现优秀者加1分;擅自脱离岗位者,一经发现,每次减1分。
  第十三条所在寝室在卫生评比中获优秀寝室荣誉称号的,每人加0.5分;所在寝室不按时清扫卫生,经检查不合格,每人每次减0.5分;不尊重他人劳动,故意破坏教室、寝室楼内等公共场地卫生整洁的,一经发现,每次减2分。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虽未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但被处理者,一次扣10分;受到通报批评处理者,或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扣2、3、4、5分。
  (二)各类活动
  第十五条获得院级荣誉称号的,每人加3分;获得校级荣誉称号的,每人加4分;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每人加5分;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的,每人加6分;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每人加8分。
  第十六条在校级集体类评比中获得荣誉称号的,普通成员每人加1分;班委会、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每人加2分;班长、党支部书记每人加3分。
  在市级的集体类评比中获得荣誉称号的,普通成员每人加2分;班委会、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每人加3分;班长、党支部书记每人加4分。
  在省级集体类评比中获得荣誉称号的,普通成员每人加3分;班委会、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每人加4分;班长、党支部书记每人加5分。
  在国家级集体类评比中获得荣誉称号的,普通成员每人加4分;班委会、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每人加5分;班长、党支部书记每人加6分。
  第十七条凡参加(作为工作人员的除外)校级文体活动和竞赛的加1分;市(县)级文体活动和竞赛的每人加2分;省级文体活动和竞赛的每人加3分;国家级文体活动和竞赛的每人加4分。
  获得单项或团体名次的,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凡取得第四名至第十名加1分,第三名加2分,第二名加3分,第一名加4分。
  按学校要求作为观众参加以上活动的每人加1分(以当天签到为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擅自不参加活动的,或者中途无故退出的,直接取消所有加分。
  第十八条参加院级社会实践活动,每人加0.5分;校级社会实践活动,每人加1分;市级社会实践活动,每人加1.5分,省级社会实践活动,每人加2分;国家级社会实践活动,每人加2.5分。按课程要求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参加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三助”工作的,不加分。社会实践级别按组织部门、项目级别或覆盖范围计算。
  第十九条取得非学术论文成果(指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关于学校建设性意见报告、散文和诗歌)的,院级每篇计0.2校级每篇计0.5篇计1每篇计1.5国家级每篇计2。
  第二十条参加校研究生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加1分,各校级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加0.5分。
  第二十一条所有活动加分等级以获奖证书所盖印章等级为准。
  (三)学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硕士研究生干部职务加分标准(每学期考核两次,合格者加分,不合格者不加分):校学生会主席5分、副主席、各部部长4分;院学生会主席4分、副主席、各部部长3分;班长、党支部书记和各部部员2分,副班长和支部委员1.5分(以上标准一年级适用)。学生干部身兼多职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分。
  第二十三条硕士研究生干部擅自脱离岗位造成学生工作及各项活动无法顺利开展的,每次减1分;不能完成本职工作或干部考核未通过半数的,酌情减1.5~2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或干部考核未通过1/3,撤销职务并且取消其学生干部职务加分。
  第二十四条因解职、辞职、免职使任职时间不足一届2/3的学生干部不予加分,增补、升任干部按任职时间在2/3以上的职务计分。
  (四)其他
  第二十五条通过大学外语等级考试四级(425分)加3分,通过六级(425分)加6分。
  第二十六条硕士研究生为中共党员的加3分,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加2分,为其他民主党派的加2.5分。
  第二十七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取得助理执业医师证加2分,取得执业医师证加5分,取得执业医师规范化培训证的加5分。

  三、附则
  第二十八条硕士研究生新生的考核,以硕士研究生入校报到日期前的情况为准,占30%。具体考核内容为第二章第六条,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只取校级以上加分),第二十二条(只取校级干部加分),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加分项目应有相关文件、证书、原件或部门证明予以证实,否则不予认可。未设奖励名次的奖项按同级别的最高等级计分。
  第三十条未尽事项可上报到所属二级管理部门,由奖学金评议部门参照上述标准酌情予以加(减)分。
  第三十一条整个评议过程由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负责监督实施和最终审批。评议结果由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存档。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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