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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科研业绩考核标准

  第一条在研期间所有科研业绩署名单位须为“沈阳医学院”或“Shenyang Medical College”。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加分标准:在一类期刊发表论文按影响因子IF计算,每增加1分加20分 ;二类期刊论文加10分;三类期刊论文加8分;四类期刊论文加6分;五类期刊论文加4分。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参与科研课题加分标准:参与校级课题者,在课题合同书(或申请书)、结题证书上,排名5名以内加2分;6~10名加1分;参与市级科研课题者,在校级课题得分基础上×2;省级科研课题者×3;国家级科研课题者×4。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获得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加分标准:获得市级奖一等奖25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5分;省(部)级奖一等奖30分,二等奖25分,三等奖20分。
  以第一作者署名获自然学术成果(论文)奖:市级论文奖一等奖4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省(部)级论文奖一等奖6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2分;国家级论文奖一等奖8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4分。

  第五条参加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学术会议且做大会报告或者论文(第一作者)被论文集收入者分别加3分、2分和1分。

  第六条参加编著学术著作1万字以下的加3分,一万字以上的加5分;参加翻译学术著作1万字以下的加2分,一万字以上的加4分。

  第七条与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或实审)加6分;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加3分;获外观设计专利加2分;软件著作权授权者加1分。参与者分数减半。

  第八条代表我校参加国家、省级、市级技能大赛,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分别加4分、3分和2分,获三等奖者追加2分;二等奖者追加3分;一等奖者追加4分。

  第九条加分项目应有相关文件、证书、原件或部门证明予以证实,否则不予认可。未设奖励名次的奖项按同级别的最高等级计分。

  第十条未尽事项可上报到所属二级管理部门,由奖学金评议部门参照上述标准酌情予以加(减)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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