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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音乐学院2013年攻读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沈阳音乐学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在本学科内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和熟练的专业技巧,能够从事艺术表演、创作、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质和创新精神的高层次艺术人才。

  二、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研究生(含专业学位)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2年11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13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我院根据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五)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的规定和专业学习的要求。
  (六)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学校同意。

  三、招生专业及学制
  (一)招生专业: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艺术学理论 (130100) 、音乐与舞蹈学(130200)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音乐(135101)
  (二)各专业研究方向及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详见我院研究生部网站公布的《2013年研究方向及导师》。
  (三)学制:3年。

  四、招生计划
  2013年我院拟招收研究生120人,实际招生数以教育部下达的规模为准。拟招生计划预分名额详见我院研究生部网站公布的《2013年拟招生计划及考试科目》。

  五、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报名:报考2013年的硕士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所有报考我院的考生,要求在沈阳市参加考试。考生在网报时须选择沈阳市内5区招考办报考点报名考试,选择其他报考点无效。
  2.网上报名日期:2012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应届本科毕业生预报名时间为2012年9月28日至9月29日(每天9:00-22:00)。
  3.学院代码:10177
  4.考生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 ,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辽宁省招考办以及我院招生简章、网报公告的要求报名,凡不按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
  5.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注意事项:
  (1)考生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缺额信息并根据自己的成绩再填报调剂志愿。
  (2)我院的外国语语种为:201英语一。
  (3)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并提供真实材料。
  6.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统考。否则,将取消推免生资格,列为统考生。
  (二)现场确认:所有考生均须到沈阳市内5区招考办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并缴费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1.报考点现场确认时间: 2012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逾期不再补办)。
  2.现场确认地点:考生网报时选择的沈阳市内5区的统考考生报考点。
  3.现场确认程序
  (1)所有考生须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已经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国外学历须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2)考生本人须对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经考生确认的报名信息在考试、复试及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3)考生按规定缴纳报考费(考生办理报考手续缴纳报考费后,不再退还)。
  (4)考生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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