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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沈阳音乐学院考研复试专业课评分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针对我院表演、理论创作研究方向专业课的考试特点,做以下规定:

  一、评委组成及产生方式
  1.参加研究生招生复试专业课考试的评委须为学院人事处备案、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在编教师。不具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原则上不能参加研究生招生的考试评分工作,如确属专业特殊需要,须由培养单位提出书面报告阐明理由,报研究生部审批备案。
  2.每个考场由七位评委组成,考场主任为相关专业的培养单位负责人,考场主任必须严格按照我院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有关规定主持考场的全面工作,其余六位评委,由具备评委资格的教师抽签产生,抽签时间为考试当天开始考试前,未按规定时间到场抽签者按弃权处理。

  二、评分原则
  1.研究生的培养是通过科学研究来实现的,研究生的招生质量直接影响着科研成果的质量,影响着学术建设的质量,影响着学科建设的水平。因此,在复试各环节中要认真对考生的专业素质、实践能力、创新精神进行综合考查,坚持“质量第一”与“优中选优”为原则。
  2.研究生招生考试是“教授治学”的重要工作内容,是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履行的职责。因此,参加专业考试的教师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守职业道德,严格学术标准,严肃考试纪律,并通过招生考试的各项工作彰显出高水平的治学境界,切实维护自身和学院的学术尊严。

  三、评分要求
  1.主考教师须按照招生考试有关管理规定,坚持客观评价、独立思考、自主表达的原则,在评分过程中不得与他人相互交流。
  2.严格按要求在规定的栏目内分别填写成绩、考试内容与评价。涂抹或未在规定的栏目内标记成绩或无评语与考试内容记录者,其成绩无效。
  3.每位考生的成绩必须按百分制整数评出,否则评分无效。
  4.评分上限:
  表演方向的专业(含专业口试)最高成绩不得超过95分,超过者为无效评分;
  创作、理论方向的专业科目成绩由笔试成绩、面试(专业口试、加试)成绩组成,上述两部分的最高成绩均不得超过95分,其中笔试与面试成绩各占复试成绩的50%。
  5.评分下限:
  在表演、创作科目的考试中,不合格考生的成绩最低不得低于60分,低于60分者为无效评分。
  6.专业复试成绩的合格线为70分,每位主考教师对同一研究方向的考生在70分至95分分数段内的评分不得出现并列分数,并列分数全部为无效评分。
  7.如在同一考试中累计出现三次(含三次)以上无效评分者,该主考所有成绩作废,自动取消次年参加本类招生考试的主考资格。

  四、成绩核算
  ⒈每位考生的复试成绩在院纪委、监察处全程监督下由招生办组织核算,核算办法如下:
  专业复试成绩是从七位主考教师的评分中去掉一高一低和无效分后的平均计算结果。
  英语复试成绩(100)=(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⒉复试成绩的构成:
  复试成绩(100分)=(专业复试成绩×95%)+(英语复试成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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