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是我国发展教育、科学事业的一项重要立法,我校各级组织及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必须以“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为指导思想,按照本细则的具体规定,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 经国务院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分配,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和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院(系、所、中心)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从本校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及学校领导人员中遴选,其中,教授应占半数以上。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主席应由学校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通过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2.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3.审查批准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5.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6.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7.审查通过申报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及博士导师名单;
8.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院(系、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各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2-3年。分委员会成员中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半数以上。各分委员会成员人选由各学院(系、所、中心)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的分委员会,主席从分委会委员中任命)。分委员会设专职或兼职秘书1人,处理日常事务。
分委员会主要是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对本章 第七条 各项工作提出审议意见或建议,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分委员会在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会议作出决定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于研究生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通过课程考试和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成绩合格,表明在本门学科上确已较好地掌握了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独立承担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初步能力,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凡重修课程(包括必修课程及指导性选修课程)总计学分超过18学分(不含18学分)者;
2、基本学制(四年)结束时,取得毕业资格而未取得全国大学外语考试四级(或六级)证书的非涉外专业(或涉外专业)本科生;
3、考试作弊者;
4、受留校察看一年处分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补授学士学位:
1、因第十二条 第2款而未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毕业学生,在毕业后三年内获得相应证书者;
2、在基本学制年限中未修满规定学分(含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成绩不合格)而未取得学士学位证书者,在结业后一年内补修满相应学分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且成绩合格、符合学位授予条 件者。
3、受记过处分者,本人在受到处分一至二年后,认识错误深刻,确有悔改表现,可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系)考核并签署意见,报学校考核评审,提出建议意见,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四条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学位必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选修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取得学位课程的学分和总学分。
一、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3.外国语。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应由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
2.硕士学位论文正文字数应在三万字左右。论文摘要一千字左右。
3.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有明确目的。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因此,所选题目应对发展经济科学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实际价值。
4.硕士学位论文内容一般应包括:内容摘要、目录、声明、前言、正文、参考文献、后记、致谢等几个要件。
5.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达到本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以下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教学、科研或独立承担本专业实际工作的能力;
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学位必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选修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取得学位课程的学分和总学分。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3.外国语。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1.对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可参照本章 第十五条 有关规定办理;
2.博士学位论文应对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也可以是一组相关的论文(包括相关的硕士论文)。
3.博士学位论文正文字数应不低于8万字,论文摘要3000字左右。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达到本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以下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博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
5.第一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并能写作一般的专业文章 )。
第六章 学位申请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硕士和博士学位。
本校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必须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和要求,成绩合格,取得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认可后,由本人申请(填写《学位申请书》)经导师推荐,经教研室(研究室)和系(所)审查,认为符合答辩要求的,报经学位办批复后方可聘请论文评阅人和组织论文答辩。
第七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提交学位论文后,指导教师应在半个月内审查完毕,写出详细评语。教研室(研究室)在听取申请人论文报告和导师介绍后,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经系(所)审查,认为符合答辩要求的,方可聘请论文评阅人。
答辩前,由学院(系、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聘请两位(外校至少一位)与论文有关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提出可否提交答辩的意见,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对学术评语要密封传递,注意保密。
第二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提交学位论文后,指导教师应在一个月内审查完毕,写出详细学术评语。经教研室(研究室)和系(所)审查,认为符合答辩要求的,方可聘请论文评阅人。博士学位论文的全文或详细摘要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和专家,广泛征求同行评议意见,并应聘请三至五位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为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校外专家。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答辩前,导师的评语和评阅人的姓名、评语应保密,评语要密封传递。
第八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名单由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答辩委员会应设秘书一人。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委员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校外专家必须在两名以上。答辩委员会名单由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研究生提前完成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修满学分,中期考评合格,完成社会实践,可申请提前答辩;硕士生不能按时参加答辩者,经申请批准可在半年内延期答辩;学位论文答辩未获得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三个月后半年内经过修改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博士生不能按时参加答辩者,经申请批准可在一年内延期;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提前答辩应报校学位办审批,延期答辩及重新答辩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答辩工作应在研究生提交论文后两个月(博士生三个月)内进行完毕。
答辩委员会的工作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答辩要发扬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对于是否建议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由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主席签名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凡不通过者,学位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以公开方式举行。
第九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后,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必须召开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上会议投票结果,均应是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并达到全体成员的半数或以上方为有效。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的;
2.考试作弊或在论文工作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3.受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的;
4.硕士学位课程重修达两门以上(含两门)或一门课程重修两次以上;博士学位课程一门重修。
5.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不得授予学位的情形。
第十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关于名誉博士学位的授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14条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校外非学位授予单位
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关于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的校外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12条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从2003年9月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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