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军医大学研究生复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和总部关于研究生复试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复试工作的管理,全面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研究生院根据当年度国家公布的复试分数线及军队有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和总部关于研究生复试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复试工作的管理,全面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院根据当年度国家公布的复试分数线及军队有关研究生招生政策,结合我校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实际情况,确定复试条件,拟定复试名单,报校首长批准后,依据本办法组织各培养单位实施研究生复试工作。
第二章 复试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凡符合复试条件的考生都应该参加复试。复试不合格或未参加复试者,不得录取。复试考核必须坚持全面、科学、客观、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差额复试,差额复试的比例根据当年度生源情况即符合复试条件的考生数量确定。
第五条 复试实行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复试原则上在一级学科(临床为二级学科)范围内成立复试小组。博士研究生复试原则上在二级学科(临床为三级学科)范围内成立复试小组。
第七条 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的比重为7 :3,初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总成绩作为确定考生拟录取与否及拟录取类别的依据。
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的比重为3:1,初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总成绩作为确定考生拟录取与否及拟录取类别的依据。
第三章 复试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 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单位领导担任复试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研究生复试工作。
第九条 培养单位根据复试工作安排成立复试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复试小组组长负责组织领导本复试小组开展复试工作。
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5名,复试小组成员应为研究生导师,博士生复试小组一般应有2名以上博士生导师,复试小组成员所从事的专业方向应尽量涵盖复试考生的报考专业。英语口语考核可指定复试组中的一名导师负责,也可另外安排一名中级职称(含)以上人员专门负责。
复试小组应安排秘书1名,负责记录复试情况,秘书不参加复试的考核和评判。
第十条 各单位考生数量较少的学科,可以在学校范围内跨单位组成联合复试小组进行复试,也可以让考生参加其他单位同学科的复试。
第四章 考生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考生资格审查包括查验考生身份、核对考生报名信息及材料、审核考生报考条件三个部分。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由各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审查结果报研究生院招生处备案。未按规定提交材料的考生,应要求其将规定材料补齐后才能参加复试。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应立即报研究生院招生处,由研究生院负责处理。
不符合国家及军队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复试资格。
报名考试及复试时提供虚假信息及材料的考生,取消本次复试资格,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不得申请调剂,并酌情取消其1至3年报考我校研究生的资格。触犯法律的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五章 复试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四条 复试形式包括笔试和面试。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复试包括英语听力测试、同等学力加试、专业综合知识考试、复试小组考核(面试)和导师面试。
博士研究生复试包括复试小组考核和导师面试。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硕士研究生英语听力测试,听力测试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笔试),加试科目为本专业2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时间为每门2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60分(含)以上为合格。(加试科目见附表一)
加试科目一门(含)以上不合格者,视为复试不合格。
第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组织硕士研究生专业综合知识考试,考试内容由各培养单位确定。
第十九条 各复试小组负责考核考生的英语口语水平(包括公共英语和专业英语)以及综合素质。
综合素质考核主要考核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专业思想,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科研经历及科研水平,对原所从事专业及所报考专业的专业知识及前沿知识的掌握情况,学术思想,相关临床(实验)技能及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思维的敏锐性及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创新意识及进取精神方面情况。(考核内容见附表二)
第二十条 复试合格的由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导师进行面试,面试内容与形式由导师确定。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考生复试成绩由英语听力、专业综合知识考试、综合素质考核(复试小组考核部分)三部分成绩组成。其中,英语听力成绩占10%,专业综合知识考试成绩占30%,综合素质考核占60%。
第六章 复试程序
第二十二条 初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持本人身份证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执业医师证书原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到各培养单位报到。
第二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组织考生资格审查,组织硕士研究生专业综合知识考试。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院组织同等学力考生加试和英语听力测试。
第二十五条 各复试小组组长在复试前须查验考生身份,确认无误后,组织考核。
复试内容及复试结果由复试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复试小组组长负责填写复试评语,核定复试成绩,并签名确认,秘书负责做好复试记录。
第二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最迟于各复试小组复试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公示复试成绩及复试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第二十七条 导师面试后根据考生的初复试成绩、面试情况,结合其身心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考生,确定考生培养类型。
第二十八条 复试结束后,各培养单位审核汇总复试结果(包括复试成绩、复试结论、拟录取与否、拟录取类别与培养类型),经单位复试领导小组审批后,将拟录取情况的书面报告并考生报名登记表、复试情况记录表等材料报研究生院。
第七章 调 剂
第二十九条 调剂包括一志愿考生校内调剂、外校考生调入和校内考生外调三种情况。
第三十条 初复试成绩合格的考生,第一志愿不能录取的可申请校内调剂:
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同学科内调剂的,复试成绩有效;跨学科调剂的,须参加拟调往学科的复试(跨学科指跨一级学科,临床指跨二级学科)。
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可在本学科内调剂,不得跨学科调剂(跨学科指跨二级学科,临床指跨三级学科)。
考生在培养单位内部调剂的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跨培养单位调剂的由研究生院招生处统一组织。
第三十一条 接收校外调剂生由研究生院根据各学科生源余缺情况统一组织,并由招生处通过教育部研究生调剂网统一发布调剂信息。
第三十二条 校内考生外调的由考生本人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由研究生院招生处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复试工作要加强保密,复试内容、复试小组成员名单等不得向外泄露。
第三十四条 对复试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或其他干扰研究生招生工作行为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经考核临床(实验)能力特别突出的,以及在教学、医疗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三十六条 联合培养单位的复试除南京军区总医院、济南军区总医院按本规定自行组织外,其他各联合培养单位根据招生专业的学科分类归入校直各院系和长海医院统一组织复试。
第三十七条 考生对复试成绩和结果有异议的,由本人提交书面复议申请,各培养单位应组织复核。考生对各培养单位复核结果以及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考核的部分有疑义的,由研究生院组织仲裁,仲裁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考生。
第三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依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复试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ΟΟ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的有关研究生复试工作的规定自行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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