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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石家庄铁道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办法(试行)

  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院消息,2018年石家庄铁道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公布,详情如下:

  根据教育部和河北省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推免工作,确保推免生选拔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推荐选拔原则

  1.推免生选拔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评价科学、程序透明的基础上,突出能力考查,注重一贯表现,强化对学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潜质的考核,全面衡量学生综合素质,择优推荐,宁缺毋滥。

  2.各学院系应严格遵照国家和学校确定的推免工作要求,在学校下达的名额范围内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

  3.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已被录取的不得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的报名和考试。

  二、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全校推免生的遴选和推荐工作,组成如下:

  组长: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

  副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成员:研究生学院院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监察处处长、校团委书记、各学院系院长(主任)、教师代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学院,负责推免生遴选推荐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具体事务。

  2.各院系成立推免工作组,组长由学院系院长(主任)担任,成员应包含副院长(副主任)、学生工作干部、专业教师和学生代表等,负责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的推免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申请条件

  1.申请推免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不含专接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2)具有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和信心,坚定的时代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品质高尚,身心健康。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4)学位课和必修课成绩合格且正常考核不及格门数不超过2门;学位课和必修课正常考核学分加权平均成绩排序在本专业前20%以内。

  (5)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违纪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记录。

  (6)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2.各院系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进行全面综合考查并按综合成绩排名。综合成绩包括学业成绩和奖励成绩,其中学业成绩所占比重不少于80%;奖励成绩包括参加学科竞赛获奖、所获荣誉称号、发表论文或取得专利等,奖项的认定以及折算分值由院系自行确定,奖励成绩在综合成绩中所占比重不超过20%。对在校期间参军入伍退役复学、到国际组织实习期满复学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推荐程序

  1.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上级下达的推免名额,以各院系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为依据,向各院系分配名额,适当考虑优势特色学科专业等情况。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自愿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所在院系。

  3.院系推免工作组对申请人资格和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按综合成绩排名依次推荐推免生人选,额满为止,并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报研究生学院。

  4.推免生人选报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园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通过以上程序选拔的学生即取得推免资格。

  五、管理与监督

  1.各院系制定本单位的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应广泛吸纳师生意见和建议,并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对已备案的实施细则进行修订,须在每年6月前完成,履行公示程序后,重新备案。

  2.院系要加强对推免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推免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掌握推荐条件、标准和方法、程序,切实保证推免生质量,维护推免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推免工作成为加强学风建设和课程建设、提高本科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有效手段。

  3.对在推免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推免资格,对已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并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4.被确定为推免生的学生,在毕业前受到纪律处分或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对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推免工作的,按照招生违规行为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6.推免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发现推免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纪委监察处反映。

  7.本办法由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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