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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硕士生不满站票座票同价 向上海铁路局索赔50元


  “我并不要求一定胜诉,但是至少要让这样一个问题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受理后即便不予立案,也会给与我相关的文书,这样我可以采取进一步的司法救济方式。”
                                     ——雷闯

  东方网1月22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火车站票、座票同价是否合理?交大硕士雷闯认为站座票同价显失公平,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院,要求比照一二等座间差价补偿其站票与座票间差额20元,以及其他各类费用共计50元。昨天,雷闯将诉状及证据递交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但法院并没有受理其诉讼。

  交大生质疑20元差价
  1月17日,上海交通大学化学工程研究生雷闯在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官方网站www.12306.cn(以下简称12306网站)上购得1月18日14:25从南京南站出发的D5481次无座火车票一张,车票价格为95.50元。
  经在12306网站查询,D5481次火车从南京南到上海虹桥一等座的票价为115.50元,二等座的票价为95.50元,雷闯购买的无座车票价格和二等座有座车票价格相同。
  雷闯认为,二等座和无座享受的铁路服务肯定是不同的,至少在长达两个多小时的乘车时间里,无座票乘客只能站着,铁路方面不提供座位。然而,一等座和二等座之间,仅仅因为座位的舒适度不同票价就相差20元。反观无座票却和二等座票价格却完全一样,显然违背了社会日常生活关于公平正义的一般观念。
  据此,雷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要求变更和被告间该趟车次的合同价格条款。雷闯在诉状中称,由于原告并未享用该车次和二等座相对应的座位服务,因此现95.50元无座票价格里应扣除该部分;原告现参照D5481次火车一等座和二等座的票差,要求被告将无座车票价格由95.50元变更为75.50元。合同变更后,被告向原告多收取的20.0元车票款应予返还。

  已有类似诉讼三四起
  昨天,雷闯以上海铁路局为被告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方面并没有受理该案。
  雷闯表示,今天他将继续到法院递交诉状,直到法院立案为止。“我并不要求一定胜诉,但是至少要让这样一个问题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受理后即便不予立案,也会给与我相关的文书,这样我可以采取进一步的司法救济方式。”
  雷闯坦言,这次诉讼并不是一时兴起,早在2010年他就曾因站票价格问题与铁路方面沟通,但并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复。
  在雷闯看来,这次诉讼的意义远远大于诉请中索要的50元钱。他希望通过该案的诉讼,唤起民众的维权意识,让更多的人站起来通过正当、合法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事实上,雷闯并不是第一个状告铁路局的人。2006年初,江西乘客丁昌祥以站票座票同价不公平为由,起诉了北京铁路局,虽然败诉,但将这一问题引入到公众视野中。
  2006年8月,上海政法学院讲师张进德以同样理由起诉铁道部和上海铁路局,结果法院不予受理。张进德回忆,最近几年内,全国范围内类似的诉讼已经发生了三四起,均以败诉或不予受理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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