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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招收外单位定向研究生的有关规定

为规范外单位定向研究生的招生和培养,适应我所学科发展和为国家培养人才,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招生:

我所招收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定向研究生,招收外单位博士学位定向研究生的招生工作需按以下程序进行:

1 、 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研究方向需符合所的学科发展方向、定向单位应与我所有较好的合作关系、每年每个导师最多只能招收一名定向研究生。

2 、 导师或研究室应先与研究生部联系,科技处和研究生部讨论同意后方可通知申请者报名,并按有关规定参加统一考试。

3 、 定向研究生录取后,由科技处会同人教处和研究生部讨论后再落实培养导师。

二、培养:

1 、 定向研究生在校期间按应用物理所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培养。

2 、 定向研究生就学期间应至少有一半时间在应用物理所学习和从事研究。

3 、 定向研究生在校期间应至少有一半的科研成果以应用物理所为第一作者单位。

三、经费:

定向研究生所属单位应按时向应用物理所支付下列培养费用:

1 、 硕士生 5000 元 / 学年(包括科研费 1500 元、管理费 1000 元),博士生 7000 元 / 学年(包括科研费 2500 元、管理费 1000 元)。

2 、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费 1500 元、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费 2500 元。

3 、 鉴于上海市和我所的生活条件的实际情况,一般应给予研究生一定的生活补贴费。

4 、 如需在所住宿,则需按有关规定支付住宿费。

四、新生入学前,由本所和定向单位先签署委托培养协议书,再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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