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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政法学院考研录取研究生开学报到通知

  各位同学,请仔细阅读下文入学须知(内容同“录取通知书”附件),按时报到。我校毕业生尚有同学未到校领取录取通知书,请抓紧时间领取,领取地点:B1-314.。本周五(7月8日)为我校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周我校将不再对外发放、接受同学领取录取通知书。本周查询录取通知书挂号信单号电话:************,王老师;另,确因邮局投敌原因无法收到录取通知书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报到手续。

  2016年研究生新生入学须知

  1.2016年新生入学报到日期为9月4日上午9点到下午4点,报到地点为我校比赛。研究生入学时凭本人身份证、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另:应届本科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办理报到手续。

  2.党团员应带党团员组织关系(外省市党员转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为“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党委组织干部处”;本市党员转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为“中共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团员转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为“共青团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

  3.上海户籍的研究生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非上海户籍的研究生或具有上海户籍,但为集体户口的研究生自愿选择是否迁移户口。迁移者带好本人户口迁移证(户口必须迁至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89号上海政法学院。管辖派出所:上海市公安局夏阳派出所)。

  4.本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录取为我校2016年硕士研究生的同学,不需要转户口、党团员组织关系、档案。学生档案由我校研究生处统一调取。

  5.新生报到时需向研究生部缴纳10张本人近期1寸彩色证件照和正反面在同一纸面上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

  6.在读期间自备被褥和日常生活用品。

  7.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8.录取通知书将于6月22日,以挂号信方式邮寄到各位同学预留的通讯地址(本校应届毕业生、上海本市居住同学请来我处领取,我处不另行邮寄,可由他人代为领取。代领人应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或学生证复印件)。

  注:

  1.关于学费及住宿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沪价费【2013】15号)文件的规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续费”。我校2016年全日制学术性硕士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8000元/人/学年;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收费标准:法律硕士(法学)20000元/人/学年,法律硕士(非法学)18000元/人/学年。住宿费均为:1200/人/学年

  2.关于国家助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校2016年秋季学期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均享受国家助学金,支付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3.关于学业奖学金:

  (1)学校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制度;同时,完善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配套政策措施,加大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津贴资助力度,资助研究生完成学业(定向就业研究生不适用)。

  (2)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0.6万/年。

  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和科研成果评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助标准为2万/人,具体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研究生助学金覆盖面为100%,实行动态管理。学术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二、三等奖比例依次为:5%、10%和40%,资助标准为:1.2万/年、0.8万/年、0.4万/年;专业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二、三等奖比例依次为:10%、20%、50%,资助标准为:0.6万/年、0.4万/年、0.2万/年。学校同时为专业学位研究生设立专业实习实践资助金。

  学校设立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其专业类别按当年入学考试初、复试总成绩排序和入学后的综合表现确定新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学术型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一、二、三等奖比例依次为:5%、10%、40%,奖助标准为:0.6万/年、0.4万/年、0.2万/年;专业型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一、二、三等奖比例依次为10%、20%、50%,奖助标准为:0.3万/年、0.2万/年、0.1万/年。

  4.关于缴费:请2016年秋季学期入学的同学,务必于9月30日前将足额费用(大于本学年学费、住宿费之和)存入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中。该卡我校不统一办理,请入学时随身携带。

  5.关于保险费:每人300元(3学年);主要用于校外普通门、急诊及住院等自费部分的保险及平安保险,届时有更详细的说明材料。本项目为自愿项目。

  6.关于贷款:2016年秋季学期入学的同学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

  上海政法学院

  研究生处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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