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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1号及《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结合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上海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选拔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确保质量、宁缺毋滥。复试过程要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坚持在复试录取过程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尊重考生,服务考生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
  各院(系)成立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研究生复试和录取的各项工作,并对该院(系)的复试结果负责。领导小组组长可由院长(系主任)或负责研究生教学的主管领导担任。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若干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综合面试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每个复试小组应由不少于 5 名教师组成,并设立组长一名。复试小组成员要严谨求实、办事公正、无直系亲属报考。

  三、复试前准备工作
  1.复试分数线
  各院(系)在不低于教育部复试分数线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各专业复试分数线。我校全面实施差额复试,原则上各院系的复试比例控制在 1 : 1.2 左右,部分院系可根据学科特点、专业需要及上线考生情况适度调整复试比例。各院系的复试分数线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公布。
  2.资格审查
  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复试前必须进行考生报考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统一由研招办组织进行,具体要求详见“上海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复试考生资格审查通知”。

  四、复试形式 
  复试由笔试和面试(可含实践(实验)能力考核)两部分组成。复试满分300分。
  1.英语笔试:上海大学自2005年开始实施研究生公共外语课程改革,使得研究生的英语能力更加贴近实用。为适应上海国际化大都市对学生英语水平的高要求,上海大学从2012年起将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教学改革。为此,在2012年的硕士研究生复试中,增加英语笔试。笔试内容为英译汉和汉译英,考试时间为20分钟。英语笔试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将对英语笔试的成绩进行分析并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参考依据。
  注:初试科目外语为小语种及二外的考生、MBA考生不参加英语笔试。
  2. 专业笔试:主要是专业综合测试,重点考察考生对本学科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综合掌握情况。笔试满分一般为100分。
  复试试题及其标准答案均系国家机密材料,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做好保密工作,保证复试的公平、公正、科学、有效。
  3.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专业素质、综合素质及外语口语及听力等。每一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每个复试小组必须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妥存备查;参加复试的教师须独立评分;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条件许可的院(系)可单独组织对考生的实践(实验)能力考核,主要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同等学力加试:同等学力考生除上述复试外还需加试2门所报考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课程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满分150分);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90分以下)不予录取。
  5.会计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在复试中加试政治,满分100分。该加试的政治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60分以下)不予录取。

  五、录取
  1.复试成绩为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之和。
  1)英语笔试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参考依据。
  2)会计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的政治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60分以下)不予录取。
  3)同等学力加试两门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90分以下)不予录取。
  各院(系)可根据本单位的特点确定复试各部分的成绩比例,并在复试前向考生公布。复试成绩不合格者(180分以下),不予录取。考生的最后成绩为统考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之和。录取时按考生最后成绩排序,由高向低顺序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复试结束后,各院(系)要将复试成绩及拟录取与否及时通知考生,并做好未通过复试的考生的解释工作。
  3.推免生的复试工作已在确定其推免生资格时完成,故推免生不再参加此次复试。
  4.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复试名单由学校确定。与统考生一起参加复试。

  六、培养经费
  收费标准在我校财务处网站上公布。委托培养考生到研招办签署培养协议,其余自筹经费考生在本院(系)签署自筹经费协议。

  七、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 
  1.实行全程监督制度。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要参与复试过程的各个环节,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2.实行巡视制度。学校将派有关工作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加强监管。
  3.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院(系)要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及上海大学研究生部相关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复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4.为及时处理复试中出现的争议,在公布相关信息时,要保证考生申诉、监督渠道的畅通,各院(系)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对本院(系)考生的复试结果负责。当参加复试未被录取的考生提出质疑时,各院(系)负责向考生做出必要的解释。

                           上海大学研究生部
                            201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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