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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学籍管理,根据在职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注册
  (一)凡被录取的在职研究生班学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教学点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原则上应当一次缴清全部学费,如有困难,经向研究生部申请获准后可按年缴付。
  (二)超过两周无故不报到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申请缓办注册手续,缓办期不得超过1个月。
  (四)学员入学后,如发现入学考试有作弊行为,或者有涂改证件、冒名顶替、伪造学历等行为,一律取消学籍。
  (五)学员每学期必须在规定日期内持学员证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要履行事先报告手续,推迟时间一般不能超过15天。无故逾期不报到者,以旷课论处。
  (六)各教学点应将《新生注册情况统计表》、《在籍学员注册人数统计表》、《学籍变动情况统计表》于每年秋季开学后报研究生部。
  二、肄业、毕业
  (一)学员如有一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或毕业论文经一次补答辩仍未获通过,或党性考核不合格者,均不能获得毕业资格,颁发肄业证书。
  (二)学员如期学完规定课程,考核成绩合格,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获得毕业资格,颁发上海市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毕业证书。
  (三)学员经课程补考或毕业论文补答辩后获得毕业资格的,毕业时间为获得毕业资格当年。
  三、休学、复学、退学
  (一)学员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学习,要求休学或退学者,需持有关证明、个人申请等材料,向研究生部申请。经研究生部审核后同意的,可以休学或退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需持休学证明在新学年开始前向研究生部申请复学,经同意可随同一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二)一学期内旷课超过5次,或考试作弊,或未按期完成论文,或在作业、论文中剽窃抄袭他人成果,均作退学处理,并不得申请复学。
  (三)学员被取消学籍或者被作退学处理的,均须由研究生部审定。
  (四)对退学或者被取消学籍者,一律不予退还学费。
  四、奖励、处分
  (一)学员在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尊敬教师、关心集体、讲文明讲礼貌。对品学兼优或在科研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学员,将评选优秀学员并给予表扬。
  (二)学员如有违反规章制度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责令退学或取消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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