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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导师介绍:刘国涛


  刘国涛,男,现任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环境法学硕士点和校级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带头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教学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副秘书长,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济南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济南市仲裁委仲裁员,齐鲁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专利代理人;2003年,获“山东省优秀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10年被推荐为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候选人。
  硕士生导师。
  本科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院,获学士学位;以同等学力分别取得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学位、武汉大学环境法学博士学位。
  科研情况:
  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0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司法部重点项目1项、中国法学会重点项目1项等)、省级教改项目2项;参与承担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重大项目3项,参与其他省级项目6项;独立获得(或第一获奖人)山东省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2项、山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山东省高校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发表论文73篇,出版个人学术专著2部,主编5部,参编国家“十一五”规划环境法学教材等;2010年,曾赴欧洲参加“欧盟-中国环境法国际学术研讨会”;独立或作为第一获奖人,获省级奖励3项,教育厅一等奖2项。2010年,曾赴欧洲参加“欧盟-中国环境法国际学术研讨会”。
  教学情况:
  主讲的《环境法学》课程被评为省级精品课程。自2003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主持完成了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研究生“双交叉”培养模式及其网站建设研究与实践》;被评为首届山东师大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被评为山东师大第四届“教书育人”优秀研究生导师;曾获优秀教学奖,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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