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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201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细则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3〕1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程序,确保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细则。
  一、复试录取原则
  (一)复试录取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复试录取过程要政策透明、程序规范、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健全。
  二、复试录取组织工作
  (一)学校成立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全面负责领导复试录取工作。
  (二)学校成立复试录取工作督查小组,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任组长,全面负责监督复试录取工作(见附件1)。
  (三)相关二级学院成立复试工作小组,由二级学院院长任组长,研究生导师、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等5人组成,其中一人兼秘书。复试工作小组名单报学科与研究生处备案。
  (四)由学科与研究生处统一安排复试录取工作,并具体组织考生的体检、专业课笔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以及资格审查等工作;有关二级学院负责专业课笔试科目及加试科目的命题和阅卷、专业综合面试(含英语口试、听力)以及其它相关工作。二级学院根据领域及相关方向,做好调剂考生报名引导工作。学科与研究生处会同有关二级学院根据考生初试成绩分别按第一志愿、调剂志愿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适当参考毕业学校、本科所学专业与招生专业方向相同或相近情况,确定复试名单,统一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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