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政学院被确认为MPA研究生培养单位
5月22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批准新增法律硕士等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通知》(学位办[2007]28号)文件,山东财政学院被国务院学位办批准新增为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
5月22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批准新增法律硕士等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通知》(学位办[2007]28号)文件,山东财政学院被国务院学位办批准新增为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这是山东财政学院继2005年2月获得工商管理硕士(MBA)培养单位资格后,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取得的新突破。
学校党委、行政高度重视研究生教育工作。在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各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这次MPA培养单位的申报打下了坚实的学科基础。
2006年全国共有71所高校申报MPA培养单位,经全国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初审,有51所申报院校通过初选,进入专家评审;MPA专家评审会议对各校的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充分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了18所实地考察院校;2007年3至4月,全国MPA教指委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审批结果,组织专家对这些院校进行了实地考察。
这次国务院学位办共批准新增17个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山东财政学院是山东省唯一新增的MPA培养单位。
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资格的获得,对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多元化健康快速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我校将按照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做好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招生、培养、管理和学位授予等工作,认真研究专业学位教育的规律,加强学科建设,严格教学管理,切实保证我校MPA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