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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四川美术学院学费奖助实施办法


  为适应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要求,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工作的情况,四川美术学院于2008年开始对新入学的研究生试行奖学金制度改革,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发研究生创新热情、提高创新能力,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1、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
  根据学科专业方向录取人数和录取加权分数确定获得奖学金人数、奖学金等级和所交学费金额。录取加权分数=初试成绩总分÷5×50%+(复试科目一成绩×40%+复试科目二成绩×40%+外语听力与口语成绩×20%)×50%。
  2、实施方案

等级

学生百分比

享受培养费奖励(人/年)

备  注

A等

40%

减免13000元培养费

委托培养研究生除外。

B等

30%

减免8000元培养费,交5000元培养费

C等

15%

减免5000元培养费,交8000元培养费

D等

15%

全额缴纳13000元培养费

  注: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按合同执行。
  二、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须签订培养协议书(见附件)并在5月7日前交院招生办公室,享受B等-D等奖学金的考生须在5月7日前直接到学院财务处交纳培养费,逾期未签订协议书及交纳培养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拟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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