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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2009-2010学年校政字11号),特设立“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第二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给予在学习、科研中表现较优秀的研究生,基于不同的获奖等级资助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费及部分生活费。
  第三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自2008级研究生开始,发放对象为基本学制内在校脱产学习的研究生,不包括各类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和攻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各学院(系)应设立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系)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和导师代表参加,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在充分听取导师意见的基础上,负责本学院(系)有关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等日常工作。学院(系)应有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院(系)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院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审核、最终评定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如下表所示:

奖学金等级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两年制 三年制
元/年 元/年 元/年
特等奖学金 30000 18000 16000
一等奖学金 16000 12000 10000
二等奖学金 12000 10000 8000

  注: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特等奖学金用于资助拔尖人才,名额由学校统一掌握,不分配到学院(系),比例不超过5%。
  
  第四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研究生新生的基本奖学金获得资格及具体等级在入学前复试录取阶段确定。
  第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
  第九条 在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得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开始评定,国际小学期内完成全部评定工作(具体安排参见第五章第十九条)。评定时需综合考虑研究生上学年的学习成绩与科研成果。因实行动态管理,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不含专业学位研究生)均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条 在校生的各等级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分布比例,参照各年级研究生入学时由学校下达的相应分布比例。
  第十一条 研究生获得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基本学制内的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二条 在校研究生各等级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标准:
  (一)获特等奖学金的研究生,其学习成绩应全部达到A级(90分及以上),一学年内用外文在SCI、SSCI检索期刊或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科研处2004年确定)A类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论文;或完成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或获得重大科研、创新奖等。
  (二)获一等奖学金的研究生,原则上其学习成绩应全部达到B级(80分及以上)以上,其中A级的比例不低于70%;博士研究生一学年内需在专业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论文或至少取得一项水平相当的科研成果(包括尚未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等),论文和成果水平由学院(系)负责认定。
  (三)获二等奖学金的研究生,其学习成绩均为D级(60分及以上)以上,其中,学习成绩获得B级以上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90%。
  (四)各学院(系)可参照上述基本标准,根据研究生各学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学院(系)和导师对其综合评价等,自行制定具体的评定标准和程序(评定程序中应包含对获奖名单及等级进行院内公示等内容),报送研究生院备案。评定标准应进行量化,所产生的评定结果应以百分制综合评分的形式进行反映,便于对研究生情况进行对比。
  第十三条 在校研究生如取得了突出的科研成果或获得了重大奖励,其所属学院可随时向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特等奖学金申请,由学校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年内如有违规违纪、考试成绩不及格、学术研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应终止其基本奖学金的发放,并取消该生下一学年基本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由于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研究生,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基本奖学金。
  第十六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奖金额高于应缴学费的部分,是学校为研究生提供的部分生活费。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的要求,获得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应至少完成一项“三助”岗位(助教、助管或助研)工作。承担“三助”岗位工作的研究生须分别接受任课教师、相关管理部门和导师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终止其津贴发放,该研究生亦不得参评下一学年的研究生基本奖学金,不得再申请“三助”岗位工作。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审中拥有充分推荐权,学院(系)应予尊重。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研究生新生的基本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
  (一)每年研究生新生入学前复试录取阶段,各学院(系)按照既定名额初步确定获得不同级别基本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最后审核批准。获奖名单通过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进行公布,同时送财务处备案。
  (二)获得基本奖学金的研究生新生的基本奖学金的发放:财务处根据研究生新生获奖等级,对新生应缴纳学费进行冲抵。获奖金额高于应缴学费的部分,由财务处在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后按月发放给研究生(一年按10个月计算,7月、8月不发放)。
  第十九条 在校研究生的基本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
  (一)研究生学习成绩与科研成果信息可依据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采集。其中,学习成绩依据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在每学期考试周结束2周内完成的考试成绩录入结果进行采集;科研成果信息依据在校生随时登录的研究生科研信息系统数据进行采集。
  (二)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进行。各学院(系)应按照既定的评定标准与程序开展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并将所评结果在学院(系)内公示一周,评定结果须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考试周结束3周内报送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
  (三)研究生可在学院(系)公示期结束前,针对获奖名单向所在院(系)提出异议。学院(系)接到研究生异议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研究生对学院(系)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反映,由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形式送达学院(系)和研究生本人。
  (四)学院(系)公示期结束后,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及各学院(系)不再接受研究生提出的异议。
  (五)研究生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考试周结束4周内对各学院(系)在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初评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并将经审核批准的名单送财务处备案。
  (六)基本奖学金发放
  财务处依照基本奖学金评定结果,根据在校生获奖等级金额,对其应缴纳的学费进行冲抵。未获基本奖学金的研究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到财务处缴纳学费;获奖金额高于应缴学费的部分,由财务处按月发放给研究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7-2008学年校政字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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