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招网 > 北京研招网 > 北京大学 > 考研资料

法学备考:考研专业课之北京大学法学专业(十七)


  简述宪法适用的原则。
  答:宪法适用的原则主要有:
  (1)普遍适用原则,这是指宪法可适用于一国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地域,可调整宪法所及的一切社会关系,这正是由宪法的根本法属性决定的。
  (2)整体适用原则,这是指在适用宪法时应充分考虑宪法结构的各类因素及相互关系,保证宪法精神的准确贯彻落实,这就需要处理好宪法指导思想、宪法原则与宪法规范的关系,处理好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等之间的关系。
  (3)独立行使原则,即宪法适用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这是司法独立原则在宪法领域的体现。为此,许多国家成立了专门的宪法适用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

  如何认识宪法秩序的形成标志及其制约因素?
  答:宪法秩序的形成即指运用宪法调整机制,通过宪法行为实现了各宪法主体之间稳定有序的宪法关系体系,其具体内容为:宪法主体的社会关系受到宪法调整,宪法规定的权利(权力)义务(职责)得以实现,一切社会主体的行为为合宪行为,而任何违宪行为都得以追究宪法责任和受到宪法制裁。
  制约宪法秩序形成的因素包括:
  (1)宪法规范体系是否完善,宪法创制活动是否真正体现和贯彻民主、人权和法治的宪法基本精神和价值原则,这是对立宪的要求。
  (2)宪法制度及其运行机制是否健全,即是否存在宪法的适用机制、宪法能否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否存在健全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等,这是对宪法调整机制的要求。
  (3)宪法主体的行为是否合宪,宪法主体是否存在良好的宪法观念和意识,这是对宪法主体及其行为的要求。(4)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惯例等非正式的宪法渊源是成文宪法的补充,它们对宪法秩序的形成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5)宪法实现的社会本身在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意识形态的市民化程度,是宪法秩序在宪政社会形成的重要外部制度制约因素。

  简要分析宪法实施的原则和特点。
  答:宪法实施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具体形式,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
  宪法实施的原则主要有:1,最高权威性原则;2,民主原则;3,合法原则;4,程序原则;5,稳定原则;6,发展原则。
  宪法实施的特点:
  1,广泛性,包括宪法实施范围的广泛性和宪法实施主体的广泛性;
  2,宪法实施的综合性,是指宪法实施是整个国家具有高度综合性的社会问题;
  3,原则性,表现为宪法规范从宏观上、总体上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原则指导的过程。这种原则指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确定的是社会关系主体行为的基本方向和原则标准,二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后果往往只是从总体上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
  4,层次性,是指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往往要经过许多中间环节,逐级落实以达到立宪目的的最终状态。
  5,持续性,是指宪法一经制定颁布,其实施便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日常事项,不可须臾中断。
  6,保障性,是指宪法的实施客观上需要专门的监督制度来保障。
  7,具体多样性,是指宪法实施的方式远比普通法律复杂多样。

  简述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的工作方式。
  答:从世界各国的宪政实践来看,尽管各国宪法实施保障的工作方式、方法互有差异,但其基本方式不外乎以下几种。
  1,以被审查的对象是否已经生效为根据,可分为事先审查、事后审查及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三种方式。(1)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它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之前,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其违法,即予立即修改、纠正。事先审查的优点是,宪法实施保障机关工作积极主动、把关严密,可以防止违宪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出台。其缺点是有时会延长时间,影响立法工作效率。
  (2)事后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或者在特定行为产生实际影响之后,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事后审查的优点是尊重立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实施宪法、行使法定职权的主动性,有利于保障立法和行政的效率。其缺点在于:由于审查滞后,不利于预防和减少违宪事件的发生。
  (3)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
  2,以审查的起因为根据,可以分为附带审查、起诉审查和提请审查三种方式。
  (1)附带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涉及到拟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2)起诉审查。一般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在自己宪法上的权力或者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可能受到侵犯时,依法诉请宪法实施保障机制对特定的法律性文件和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3)提请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将有异议的法律性文件或行为,提请该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关进行合宪性审查。
  
  

考研帮最新资讯更多

考研帮地方站

你可能会关心:

查看目标大学的更多信息

分数线、报录比、招生简章
一个都不能错过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