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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备考:考研专业课之北京大学法学专业(十五)


  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答: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当人们对宪法的有关条文内容存在不同理解时,由有权解释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阐明其含义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宪法解释之必要性在于:首先,宪法是普遍性、原则性规范,抽象性甚强,要使宪法得到正确的遵守和实施,便有必要对宪法含义进行准确说明。其次,宪法解释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公正的需要。宪法是民主的基石,法制的核心,是最高和最根本的行为准则,如果对宪法理解不一,易造成法制的不统一,从而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再次,宪法解释是使宪法适应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从而保持宪法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手段。最后,宪法解释也是改正宪法缺陷的需要。立宪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难以做到完美无缺,而当宪法又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这时宪法解释就成为弥补缺漏、协调矛盾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简述宪法解释的原则。
  答:宪法解释是解释者对宪法文本的忠实理解和说明,作为解释者的法定解释机关必须根据特定的原则进行宪法解释:
  (1)它必须符合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因为它们最集中地反映了主权者和统治阶级的根本意志和利益诉求,其中宪法精神是宪法的灵魂,基本原则是基本精神的直接体现。如美国以联邦制、民主和三权分立制为基本原则,联邦德国以民主、联邦制和法治为基本原则,这些国家的宪法解释就不得违背它,否则为违宪行为。(2)它必须符合依法解释原则,解释者必须按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解释宪法,这样才能保证宪法解释的科学、合理和有效。
  (3)符合制宪的目的原则,任何一部宪法都有其制定的目的,以及为实现其目的而提出的根本任务,因此解释宪法不仅要以宪法条文的字面意思为依据,还要特别关注制宪的目的。
  (4)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原则,即宪法必须与社会现实相协调相一致。
  (5)系统解释原则,即从整体上、联系上下文的关系上对宪法进行结实,以从内容、结构和根本精神上真正把握宪法的真实意思。

  试述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答: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这是符合我国当代国情之举,理由是:
  (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同时与全国人大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因此,它最了解宪法的根本精神,最便于阐明宪法的内涵,这有利于宪政和法制的统一。
  (2)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共同行使宪法实施的监督权,而监督宪法必然涉及对宪法的解释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这也会涉及对宪法的解释问题。
  (3)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还符合宪法解释自身所需的经常性和专业性特点,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一次例会,设有若干专门委员会,其组成人员有专职的,并不乏法律专家。
  2、在我国的宪法解释实践中,宪法解释其实并不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其表现形式是多样的: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是我国宪法解释的最主要形式。
  (2)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决议的形式解释宪法。
  (3)宪政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也是对宪法的解释表现,如我国宪法并无宪法公布机关的明确规定,但五四宪法就是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的,历部宪法都是如此,这便形成了我国宪法公告的宪法惯例。
  (4)国务院和省级国家权力机关也实际上行使着部分解释宪法的职权。
  3、我国宪法解释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其改进:与许多国家相比,我国现阶段的宪法解释体制还很不完善,宪法解释工作尚缺乏具体化、法律化和制度化,在进一步完善现有宪法解释制度的基础上,还需要做以下工作:
  (1)在全国人大体制内应设立专门的宪法解释工作机关,并配备专业人员,以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宪法解释方面的工作,毕竟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是宪法解释的专职机关,宪法解释工作有待经常化、制度化。
  (2)抓紧制定宪法监督法和宪法解释法,将宪法解释的原则、方法和程序以专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宪法解释有法可依,促进起法制化。
  (3)加强宪法解释方面的学术研究,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宪政观念,从理论和思想观念上为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服务。

  简述宪法修改的必要性及对宪法修改的限制。
  答:从各国宪政实践看,宪法修改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宪法规范只有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才能发挥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宪法修改的另一重要原因是为了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制宪者受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形成宪法规范的过程中,极有可能因考虑不周,致使宪法规范存在某些缺漏,因而需要通过修改的方式加以补充和完备。
  从各国宪法的规定看,宪法修改的限制主要有宪法修改内容和宪法修改的时间两个方面。
  (1) 宪法修改内容的限制。
  一些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或暗含着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概而言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一是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包括国家根本制度、基本精神和根本原则,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二是国家的领土范围。三是共和政体。就我国而言,一般认为,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是现行宪法存在的基础,因此,四项基本原则不在宪法修改之列。
  (2) 宪法修改时间的限制。
  为保证宪法的稳定性,一些国家的宪法根据具体情况对宪法修改的时间做了限制性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消极限制,即不得修改宪法的时间限制。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规定在宪法颁布实施或者修改后若干年内不得修改宪法;二是在特定时间或者时期内不得修改宪法。另外一种是积极限制,即明确规定宪法应当定期修改。我国宪法没有有关的规定。
  (3) 宪法修改程序的限制。
  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各国一般都对宪法修改的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该程序,宪法修改才能生效。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另外,一些国家对宪法修改的形式做了明确规定,成为了一种形式上的要件,从而对宪法修改机关构成了形式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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