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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备考:考研专业课之北京大学法学专业(十四)


  根据港澳基本法,中央政府在特别行政区行使哪些权利?
  答: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主要是: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论述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地位和效力。
  答: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我国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一部基本法律,它反映了包括香港同胞和澳门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体现了国家的方针政策,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基本法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又是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其地位仅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基本法又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具体而言:
  首先,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2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这就表明了它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从法律效力上讲,其效力仅低于宪法,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其次,基本法是全国性法律。确定法律、法规是全国的或者是地方性的,并不取决于它规定的内容,而是取决于它的制定机关,取决于它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还是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如果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则是属于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如果是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则是地方性的法规。因此,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内容,虽然规定关于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但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因而是全国性的法律。同时,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从维护我国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基本原则出发,全国性的法律、法规,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应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在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内有效。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也应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全国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必须遵守。
  最后,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基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关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中指出: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这段话指明了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依据和基础。一方面,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日常立法的法律基础,是制定特别行政区法律的根据。另方面,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基本法解释权的分配贯彻了"一国两制"的方针原则,兼顾了中央和特别行政区两个方面的情况,吸取了我国和香港、澳门传统法制中合理和可行的因素,既保证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又充分体现了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基本法对解释权作出的规定是:
  第一、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第三、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需对基本法中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第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前应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特别行政区与单一制的关系。
  答: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这种高度自治权是中央通过法律授予的,而不是自身所固有的。特别行政区政权是直属于中央政府的一个地方政府。特别行政区的建立并没有改变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的性质,而只是丰富了我国单一制的内容。

  简述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答: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进行审判,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无权干涉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这有利于保证国家审判权的统一行使,保证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司法独立。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意味着它可以超越一切国家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首先要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其次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同时,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要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要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此外还要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但这种监督不是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干涉,而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合法、是否公正和客观进行的监督,目的在于保障人民法院秉公执法,而且这种监督还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简答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及其职能。
  答: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它具有基层性、独立性和自治性三个特征。
  村民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能:第一,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二,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或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尊重集体经济体制,保障村民承包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利、利益,依法管理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三,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四,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五,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的庇护权有什么含义?
  答: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外国追诉和受到迫害而要求到本国境内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或居留并给予保护。庇护是主权范围的事情,是国家属地优越权的具体体现。因此,庇护是国家的权利,不是个人要求一个国家给他以庇护的权利,即国家没有庇护的义务。所以是否给予外国人庇护是主权国家决定的事项,一般在国内法中作出规定。我国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宪法的实施
  宪法的创制、解释和修改
  试述宪法修改的程序。

  答:宪法修改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般包括提案、审定、起草、议决和公布等阶段。关于宪法修改的程序,在柔性宪法的国家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相同,在刚性宪法的国家则比普通法律修改程序更为严格。各国成文宪法修改的基本程序如下:
  (1)修宪动议。修宪动议是指具有法定修宪提案权力的主体依照法定的程序向具有修宪权的国家立法机关提出的要求修改宪法的议案。各国宪法关于修宪动议的提出都有严格的法律要求:首先,修宪动议必须由法定的修宪提案权主体提出。修宪提案权主体通常是国家代表机关,有的国家还规定总统、议员、公民或地方议会在一定条件下也有修宪提案权。其次,修宪动议必须依照法定的提案形式和程序向立法机关提出。最后,修宪动议必须陈述修宪的内容范围和理由,或者以草案形式提出。
  在我国,修宪动议的提出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从实际的做法来看,我国历次宪法修改都是先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宪建议,然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定的程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这种由执政党提出修改建议而后由修宪提案权主体认可的做法,是我国宪政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治惯例,虽无立法明文规定,但受到认可。
  (2)宪草的提出。修宪动议被具有修宪权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接受后,紧接着就是提出修宪草案。修宪草案的提出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修宪提案权主体在提出修宪动议时即附有修正草案;另一种是提出修宪动议时没有成形的宪法修正草案,这时提出草案则是具有修宪权的立法机关的职责。在我国,修宪动议一旦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若属部分修宪动议并附有修正草案者,可直接进入审议程序;若属全面修宪动议,则由全国人大正式依法定程序作出修宪决定,然后成立宪法修改起草委员会提出宪法修改草案,经反复讨论修改后才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入审议程序。
  (3)草案议决。修宪草案的议决通常由具有修宪权的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但程序与普通法案议决相比更为严格。具体讲,修宪草案的议决在各国有三种情况:第一,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通常议案审议方式审议后,以全体组成人员的绝对多数票通过。我国宪法也规定,宪法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第二,先由联邦议会以绝对多数通过,再由绝对多数的地方议会或执政党复决通过。第三,公民复决作为补充性通过方式。多数国家仅在宪法修正案未获得议会法定多数或两院联席会议法定多数通过的情况下,才将宪法修正案交付公民复决。
  (4)宪法修正案的公布。修宪草案经法定程序议决通过后,须经公布程序方可产生法律效力。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按各国通例由国家元首或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定形式公布。至于宪法修正案的生效时间,一般都是以公布之日为生效之日,但也有的宪法修正案在公布时另行确定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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