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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备考:考研专业课之北京大学法学专业(十一)


  简述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
  答:全国人大的工作主要是讨论、审议并通过议案,其程序是:第一,提出议案。有权提出议案的有: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如果提出罢免案,则有特殊规定。第二,审议议案,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表决;对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交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直接由主席团决定。第三,表决议案。除宪法修正案需全体会议代表的2/3赞成外,其他议案有过半数代表赞成即获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第四,公布议案。法律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选举结果及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通过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或由国家主席发布命令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哪些职权?如何通过议案?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部分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以及行使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宪法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同时和全国人大一起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对港澳基本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进行解释。根据《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有权做出法律解释。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二, 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第三, 决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些重大问题。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决定特赦;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第四, 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要求他们向自己报告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五, 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议案经审议,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所有议案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通过后由国家主席公布实施。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行公布。

  简述《立法法》第8条对法律保留事项的规定。
  答: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任务。
  答: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隶属于全国人大的工作机构,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是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并按照专业进行分工而组织起来的机构。专门委员会不是独立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而只负有帮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及拟订议案的职责,它的决议只是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议案。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第一,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第二,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第三,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提出报告;第四,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第五,对属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享有以下权力:
  (1)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与国家重大问题的讨论。在全国人大每次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常委会要把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给代表,以使代表有所准备。
  (2)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或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3)提出质询或询问。全国人大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代表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机关再作答复。询问是代表就某一问题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说明情况,以便对报告或议案进行审议。
  (4)对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参加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决定以及罢免。
  代表的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宣传法制,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保守国家秘密。
  (3)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原选举单位过半数同意可罢免其代表资格。
  (4)密切联系群众和原选举单位,倾听广大群众意见,经常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试述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法律保障。
  答: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1)言论免责。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全国人大各种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代表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主席团会议、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代表在闭会期间的言论,不在此范围。"不受法律追究"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引用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来处理代表在人代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任何旨在追究代表在人代会上言行责任的规范性文件都是违宪的。对此还应作宽泛的解释,即代表的发言和表决,不仅不受法律的追究,也不能受党纪和政纪的处分。
  (2)人身自由的特别保护。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代表如因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对代表采取除逮捕和刑事审判以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须经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
  (3)给予代表履行职责所需的时间、经济保障、交通、通讯便利。
  (4)对阻碍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对代表执行职务打击报复的,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试论我国国务院的总理负责制。
  答: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其主要内容是:第一,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任命总理,表明总理受命于国家,接受人民的委托,担负起领导国务院的责任。第二,全国人大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表明总理对国务院的责任和在国务院中的领导地位。第三,总理召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凡属重大问题,都由这两种会议充分讨论,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由总理集中正确意见作出决定,体现总理的领导作用。第四,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等,均由总理签署。第五,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实行总理负责制并不意味着总理可以独断专行,而是要在民主的基础上高度集中,从而可以保证责任明确,行动果断迅速,也有利于提高国务院的工作效率,并符合现代行政效率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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