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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2006年硕士研究生自筹经费培养协议书

  甲方(研究生):

  乙方:中国海洋大学

  乙方根据教育部研究生招生录取有关规定和甲方初、复试成绩,并按甲方的报考意愿,经德智体全面衡量,录取甲方为                   (院系)                          专业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研究生。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育培养活动的顺利进行,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按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对甲方进行培养,学制为2至3年。

  二、甲方应向乙方交纳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经费共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培养经费分3次付清,每次支付       元。第一次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前通过乙方规定方式交纳,第二次、第三次应分别在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注册日付清。甲方如学习年限不足3年毕业,第三次培养经费应在申请论文答辩前付清;甲方如在学习期间被录取为硕博连读、提前攻博博士生,第三次培养经费应在博士录取通知书发放前付清。甲方若未在乙方规定的日期付清培养经费,乙方有权不为甲方办理入学报到或注册手续。

  三、自筹经费培养研究生是国家计划外招收的研究生,毕业后自主择业。培养期间,乙方按有关标准向甲方(MBA研究生除外)发放普通奖学金。

  四、甲方(MBA研究生除外)的人事档案须在入学前转至乙方,党团关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甲方在校期间必须遵守乙方的校规校纪。甲方因各种原因退学或被取消学籍的,乙方一律不退还甲方已交纳的培养经费。

  六、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非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或者非因法定原因,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八、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甲方因各种原因未能入学,该协议自动废止。

  甲方: (签字)                       乙方:中国海洋大学

  (盖章)

  2006年   月   日                      200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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