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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北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正常学制内的所有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其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分别为国家助学金10000元,学校助学金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学校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助学金标准。

  第三章发放与管理
  第五条研究生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六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
  第七条每学年新生入学后的第3周,各院系将符合助学金发放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报送研究生院(部),研究生院(部)审核汇总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八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延期毕业研究生,在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学习期间,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
  第九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需根据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及时将有异动情况的研究生信息报送至研究生院(部),由研究生院暂缓、停止或恢复发放助学金。
  第十条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研究生,学校将责令其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助学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部)负责解释。

  (实习编辑:塔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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