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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与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及1998年6月1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授予毕业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本校和其他单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相应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同等学力硕士、博士学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五条 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或硕士学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

  第六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七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每年5月或11月,到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办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手续,并填写《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学士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科研成果;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学位办提供的申请人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并加印密封。

  申请人资格审查合格后持有关材料和填写好的资格审查表到我校研究生院培养处及申请学科、专业所在的学院办理登记手续。有关学院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确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责任是根据本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结合同等学力人员的特点,指导申请人制订课程进修与考试计划、撰写学位论文。

  第八条 课程考试与认可

  (一)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1.申请人必须在资格审查通过之日起的四年内通过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与所申请学位相应专业的全部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2.申请人可于每年6月或12月到我校研究生院培养处办理下学期课程进修、考试登记手续。

  3.申请人的课程考试一律与我校在校硕士研究生同卷同时考试和同评分标准,若考试不及格,允许重修。成绩合格者记录在本人的成绩档案中。

  4.申请人在未通过资格审查前所修的学分,或者申请人在资格审查后未在我校研究生院培养处办理课程进修或考试登记手续所修的学分,均不认可。未经我校研究生院委托,申请人在其他院校学习所取得的各科成绩不予认可。

  5.对因病、因事或中期筛选而中断硕士研究生学习者,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时各科成绩予以认可,但只能是从第一门课程考试通过之日起四年内有效。对因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自动退学而未获硕士学位者,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时各科成绩不予认可,需重新进行课程考试。

  (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应在四年内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有关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四年内未通过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九条 学位论文

  (一)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否则,学校不再保留申请人的论文答辩资格,并取消申请人的本次申请。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申请人在近年内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创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收入学位论文,并附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三)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第十条 学位申请

  (一)提交学位申请的有关材料:

  1.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及摘要(各一份);

  3.申请硕士学位的全部课程成绩;

  4.申请硕士学位的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与有关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5.两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专家的推荐书。推荐人须了解申请人所提交学位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其中一位应是申请人的导师,另一位应是申请人所在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6.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学位的推荐书(包括申请人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

  7.能够表明申请人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材料,如近期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获奖证书和专利证书等。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论文评阅人:由校学位办公室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但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名必须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两个月以前,由答辩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申请人不得与评阅人联系,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二)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一)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名为研究生导师,一名为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

  答辩秘书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前,将学位论文送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二)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三)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

  硕士学位授予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有关材料、证明(复印件)等在申请者获得学位后保留五年,以备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凡符合上述规定并向我校申请博士学位者,应到我校学位办办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手续,并填写《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本人身份证等原件与复印件。

  3.已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专利、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原件)。

  4.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学位的推荐书(包括申请人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并加印密封)。

  5.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申请人资格审查合格后,持有关材料和填写好的资格审查表到我校研究生院培养处及申请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办理登记手续。有关学院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确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责任是根据本科学、专业的培养方案,结合同等学力人员的特点,指导申请人制订课程进修与考试计划、撰写学位论文。

  第十五条 课程考试与认可

  (一)申请人必须在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二年内通过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与所申请博士学位相应专业的全部课程考试并达到所要求的学分。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二)申请人可于每年6月或12月到我校研究生院培养处办理下学期课程进修、考试登记手续。

  (三)申请人的课程考试一律与我校在校博士研究生同卷同时考试和同评分标准。若考试不及格,允许重修和重考。成绩合格者记录在本人的成绩档案中。

  (四)未经研究生院批准,申请人在其他院校学习所取得的各科成绩不予认可。在我校办理资格审查以及课程进修、考试手续之前取得的研究生课程成绩,也不予认可。

  (五)对因病、因事或中期考核而中断博士研究生学习者,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时各科成绩予以认可,但只能是从第一门课程考试通过之日起四年内有效。对因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自动退学而未获博士学位者,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时其各科成绩不予认可,需重新进行课程考试。

  (六)申请人如在科学上有重要发现和发表过高水平的著作,或在专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与创造,可申请免除部分或全部博士课程考试,申请直接参加论文答辩。申请时应当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有关出版著作、发明与创造的鉴定或证明等材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一)论文要求

  1.申请人必须在修完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之后三年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工作并完成学位论文的答辩工作。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2.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应是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申请人在近年内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创造、获奖成果等,对其中确属于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收入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的论文、著作等。对于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奖成果等,应同时附送对该成果的学术评价、鉴定意见,使用部门的意见等材料。

  4.对工程技术和其它实际工作部门的同等学力人员所提交的论文,应充分注意其所做出的实际贡献,并考核其实际工作能力。

  5.申请人撰写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导师应是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二)论文评阅

  为保证博士学位授予质量,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并按下列要求进行。

  1.由学位办聘请不少于七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四名,博士生导师一般不少于四名。

  2.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3.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送交论文评阅人。申请人不得与评阅人联系,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4.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三)论文答辩

  为保证博士学位授予质量,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由校学位办组织,并按下列要求进行。

  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名是博士生导师、二名是校外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校学位办审核。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除保密课题经批准外,采取公开进行的方式,论文答辩日期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我校公布,欢迎有关人员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若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但申请人自提出课程考试申请到论文答辩通过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与授予

  (一)申请人在完成全部课程考试和博士学位论文后,向我校学位办提出博士论文答辩申请,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最后学历、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2.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3.申请博士学位的全部课程成绩单。

  4.近期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须在提出申请后的一年内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人自提出课程考试申请到论文答辩通过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申请人博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若三个月内无异议,可正式授予博士学位。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有关材料、证明(复印件)等在申请者获得学位后保留五年,以备检查和评估。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 校学位办设专人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工作,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等工作。校研究生院培养处负责审核申请人的课程考试申请和办理考试注册手续,并负责组织课程考试和考试成绩档案的管理。

  第十九条 我校每年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和质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一次自我评估。由评估专家组对申请学位资格、课程考试成绩、科研成果、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价,并认真填写《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自我评估登记表》存档备查。通过自评发现学位质量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规定的申请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情况对其作出重新答辩或取消学位的决定,对有关学科、专业提出警告或暂停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并进行整顿。

  第二十条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检查和评估与我校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检查和评估一并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按照我校有关规定缴纳课程进修、考试、学位申请和管理等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我校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论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单独编号。同等学力人员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表明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博士学位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校学位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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