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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苏财教〔2014〕2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2号)等文件精神,我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标准和覆盖面见附表1和附表2,学校根据全日制研究生的人数核定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额,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标准和覆盖面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取消该学年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未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注册的;

  2.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的;

  3.有课程考试一门及以上不及格的;

  4.有考试作弊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5.在科研工作和实践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的;

  6.不遵守学校、医院、宿舍安全规定的。

  第六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七条 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者对学校评审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学院须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办理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学业奖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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