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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4)50号文件及教财(1996)85号文件要求,为了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享受奖学金的条件
  1、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能够参加各项集体公益活动;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凡是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按月享受普通奖学金,凡不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酌情停发普通奖学金。在学习和科研中成绩突出,品学兼优的研究生,除享受普通奖学金外还可享受优秀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按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4)50号文件和教财(1996)85号文件规定执行,其标准为:
  1、博士研究生:
  入学前没有参加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或参加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30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不到四年者,每生每月25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70元。
  2、硕士研究生:
  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工作或参加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190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累计时间两年以上不到四年者,每生每月21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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