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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以下简称“优秀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增强优秀奖学金的导向作用,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创新、全面发展,根据《南开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秀奖学金评审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要讲求质量、注重导向、宁缺毋滥。
  1. 每学年度初,研究生院根据优秀奖学金资金到帐情况,确定本学年度优秀奖学金各等次的名额和奖金,并根据全校符合参评条件研究生的分布、结合奖学金捐赠者的要求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同时,将评选通知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相关单位,并将有关材料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备案。
  2. 各相关单位应将有关奖学金评选的通知公开张贴、逐级传达,让每一个在学学生了解相关信息,严禁中途截留。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审应经过申请者提交书面申请、导师推荐、组织鉴定、填写奖学金推荐表、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初审后公示、研究生院审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等程序。
  
  第四条 提交奖学金申请书 奖学金申请书由各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自行制定,由学生根据本细则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交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
  1. 申请书应包含申请者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科研成果以及申请等级等信息。
  2. 申请书内容必须真实、客观、完整、清晰,不得弄虚作假。
  3. 各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应妥善保管学生的奖学金申请书。
  4. 符合特等奖学金条件的申请者,一般应通过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参加奖学金评定;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特等奖学金申请者的相关材料必须报送研究生院。
  5. 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根据《南开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章程》和本细则,初步评审本单位优秀奖学金获奖者,并准予初评获奖者填写《南开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各等次初评获奖数额不得多于研究生院下发名额。
  
  第五条 填写《推荐表》 各单位组织本单位初评获奖者填写《推荐表》。
  1. 初评获奖者必须填写推荐表。推荐表的内容须真实、客观、完整、清晰,不得弄虚作假。
  2. 推荐表中“导师推荐处”应有本学科领域至少两名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填写。推荐人应本着负责的态度审查申请者的材料,须亲自签名或盖章。
  3. 推荐表须经申请者所在班级组织的鉴定,鉴定由党支部或班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主要考察申请者本人平时表现,由班级负责同学签名或盖章。
  4.推荐表须经申请者所在单位党组织(分党委或党总支)审定,并加盖公章。
  5. 推荐表内应附上申请者在校学习期间成绩单及经单位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审定属实的科研成果材料,推荐特等和一等的须附上成果材料原件,推荐二等和三等的要附上相关复印件。
  6. 推荐表由研究生院统一印制和发放。 
  7. 推荐表中加盖公章处,必须加盖相关公章,不得以其他公章代替;需签名处必须相关人本人签名,不得代签。代盖公章或代签名视同无效。
  
  第六条 公示 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必须将初步审定的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1.公示期不得少于 48小时,非经公示程序,任何申请者均不能获优秀奖学金;
  2.初评公示后无异议,各单位将初评结果报送研究生院,并附送所有推荐者材料,包括推荐表、成绩单和科研成果;报送时,推荐特等奖数额占原申请等次名额。
  3.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者,各单位由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复核,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奖学金申请者范围 凡取得正式学籍,于基本学习年限内在校学习的计划内研究生、计划外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自费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一年级研究生除外)均可申请优秀奖学金。
  1. 本奖学金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立志振兴中华,服务祖国建设事业;
  (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明礼诚信,勤俭自强;
  ( 3)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理解并支持学校的各项建设事业;
  ( 4)勤奋学习,成绩优良,科研成果突出。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
  ( 1)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 2)道德品质恶劣;
  ( 3)参加邪教或其他非法组织;
  ( 4)抵制学校举办的活动,影响恶劣;
  ( 5)通过网络等途径损害党和政府以及学校声誉;
  ( 6)其他情形。
  
  第八条评审要求和标准 申请者学科成绩必须在南开大学所修,科研成果归属单位必须为南开大学。
  1. 申请者上一学年度学科成绩在中上水平方具备奖学金申请资格,个别科研能力突出者可适当放宽本条件。
  2. 学科成绩积分相同,则优先考虑科研能力突出者。
  3. 前两项相同,则优先考虑学生干部和少数民族同学。  
  4. 申请一等奖学金者,文科、经管科类学生当年度(从最近一次评奖至今)必须在核心期刊发表科研成果(学术论文) 2篇以上;理工科类学生必须有 SCI或者 EI收录的学术论文(影响因子 1.0以上) 2篇以上 ;个别专业可视情况适当放宽 ,但必须报经研究生院同意。
  5. 申请特等奖者,文科、经管科类学生当年(从最近一次评奖至今)必须在核心期刊发表科研成果(学术论文) 3篇以上;理科工类学生必须有 SCI或者 EI收录的学术论文(影响因子 1.0以上) 3篇以上 ;个别专业可视情况适当放宽 ,但必须报经研究生院同意。
  6. 本条所指的学术成果均须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即出版物署名中申请者排名第一。若申请者为学生第一作者,该等同于学生为第一作者;若非第一作者,则文科、经管科类每 3篇核心期刊文章视为 1篇,理科工类每 3篇 SCI或 EI视为 1篇(影响因子按照 3篇中最低的计)。不到 3篇视同为普通成果。
  7. 本条中所指核心期刊以南开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公布的、我校认定的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8. 评审时应先考虑第 6项的规定,要考虑到学生代表性学术成果质量,同等条件下则参考普通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数量。普通科研成果若非第一作者,按照第 6项办法处理;
  9. 完成相关科研项目而无正式成果发表,不能计为成果。若项目获奖,可根据获奖的等级给予相应的认定,具体由各单位提出认定意见并报经研究生院同意后执行;
  10. 论文参加各种具有学术性质活动获奖或论文被学科领域重要学术会议论文集采用者,可给予相应的认定,具体由各单位提出认定意见并报经研究生院同意后执行。
  11. 各单位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可根据《南开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章程》和本细则、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本单位评审细则,但相关条件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汇总审核初评结果,将审核结果报送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并适时报请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最终审定获奖名单,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南开大学研究生院。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 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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