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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审和颁奖工作,增强其导向作用,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奖学金名称为南开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第三条 本奖学金由南开大学出资,企事业单位、基金会及个人捐赠组成。南开大学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管理,并建立专门帐户列支。
  
  第二章 奖学金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四条 南开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最终评审工作。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六条 学校各相关院(系、所)、研究机构成立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受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章 奖学金使用原则
  第七条 本奖学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八条 奖学金的管理应遵循安全、守法、高效的原则,专款专用。
  第九条 奖学金的会计资料应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奖学金,不得做出有损于奖学金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奖学金评选的过程、范围及条件
  第十一条 每年新学年开始,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奖学金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应将有关奖学金评审事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相关单位,并在网上公布,各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应将有关奖学金评审的内容公开张贴、逐级传达,让每个在学学生了解相关信息,严禁中途截留。
  第十三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为个人提交书面申请,导师推荐,组织鉴定,填写奖学金申请表,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初审,研究生院审查,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奖学金评审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必须将初步审定的获奖人员名单以各种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程序,任何申请者均不能获得奖学金。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登录,并对相关材料进行鉴审。
  第十七条 在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召开前一周内,研究生院负责将有关材料送交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在学校奖学金评审会议召开时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奖学金申请范围:
  凡取得正式学籍,在校学习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均可申请奖学金,计划内研究生、计划外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自费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一年级硕士研究生除外)均可申请奖学金。
  第二十条 本奖学金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立志振兴中华,服务祖国建设事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明礼诚信,勤俭自强;
  (三)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理解并支持学校的各项建设事业;
  (四)勤奋学习,成绩优良,科研成果突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二)道德品质恶劣;
  (三)参加邪教或其他非法组织;
  (四)抵制学校举办的活动,影响恶劣;
  (五)通过网络等途径损害党和政府以及学校声誉;
  (六)其他情形。
  
  第五章 等级、奖金、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南开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特等奖奖金由学校拨付,其他等次奖金由企事业单位、基金会及个人捐赠组成。
  第二十三条 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奖金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现金或者其他方式发放。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荣誉证书由研究生院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有违反本章程规定的,暂缓发放该单位获奖者的荣誉证书及奖金。情节严重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奖学金颁发后一年内,如果发现获奖者符合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者,或者将荣誉证书出售、转让、转借及作其它非正常用途者,南开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有权追回荣誉证书或宣布该荣誉证书作废,并停发奖学金。
  科研成果有抄袭、造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奖学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赞助单位在各院(系、所)设立的专项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经南开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后,可纳入南开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并参照本章程评审和颁发。鼓励研究生导师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拨出一定比例经费,设立专项优秀奖学金,参照本章程评审和颁发。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可以制定符合本单位情况的奖学金评审条件,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三十条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本章程和资金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 经学校 2008年第二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二 OO 八 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南开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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