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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暂行办法(修订)

  研究生招生指标是学校重要的学术资源,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学科建设,提高办学水平,充分发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主体作用,规范、科学做好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研究生招生指标的分配应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历史性、现实性、导向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规范、合理、科学、公平。

  第二条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应向重点特色学科专业和科研平台倾斜,向产出重大科研成果的学科团队倾斜,向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倾斜,要以各院(部)科研项目经费为主要导向,同时考虑报考情况、培养质量及就业率等因素。

  对于温州研究生分院和工商管理硕士(MBA)等特殊情况,指标分配可单列。

  第二章分配办法及流程

  第三条研究生招生指标向各院(部)分配中主要考虑的因素与权重见表一所示。

  表一基本要素与权重

基本要素

要素组成

权重

科研经费

各院(部)上一年度学校考核指标中,科研经费绩点的定量考核指标占全校科研经费绩点总数的比值。

60%

第一志愿报考率

各院(部)本年度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占上一年招生总人数的比率。第一志愿报考率大于130%的得10分,小于100%的得1分,其余的得5分,计算各院(部)得分占全校总分的百分比。

10%

研究生招生质量

各院(部)上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考核指标,结论为“优秀”的得10分,“合格”的得5分,“不合格”的得1分。计算各院(部)得分占全校总分的比值。

10%

培养综合质量系数

各院(部)年度考核指标占全校总指标的比值。

10%

就业系数

各院(部)上一年度就业率等于100%得10分,就业率≥95%得5分,其余得1分。计算各院(部)得分占全校总分的百分比。(没有毕业生院(部)暂时按照学校平均就业率计算)

10%

  研究生招生指标测算时,须考虑历史原因,为确保指标分配办法改革的稳定实施,学校将各院(部)上一年度的实际招生数的40%--60%作为招生指标基数,将当年“学校总指标(Z)”减去“招生指标基数(A)”即可得到“测算招生指标数(B)”。测算招生指标数(B)按照权重和要素分配。

  第四条研究生院依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指标,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下达各院(部)执行。为保证学校总招生指标的完成,在实际的招生过程中,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可根据招生工作进展,及时微调下达各院(部)的指标。

  第五条学校在招生指标分配过程中,可预留约3%的招生指标,作为学校的“机动招生指标”,由学校统一分配。为保证录取学生的报到率,根据上一年度各院(部)新生入学放弃资格的人数,扣减相应院(部)的招生指标,放入学校机动招生指标。

  学校机动招生指标主要用于学科发展与研究生教育各方面的工作奖励及特殊情况处理。新增学科和参加评估的学科专业招生名额的计算,按照“合格”要求,参照此办法,并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调整。

  机动指标的分配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根据各院(部)申请,综合考虑一志愿生源和调剂生源的实际情况,统一分配。

  第三章其它说明事项

  第六条各院(部)应根据学校招生指标分配文件的精神,综合考虑本院(部)学科专业的发展历史和未来建设规划,依据研究生导师科研项目经费等条件,提出本院(部)学科专业及研究生导师的指标分配办法。每年九月中旬,各院(部)将其分配办法及结果及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各院(部)在二次分配招生指标时还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各院(部)在每年六月份,应根据科研项目经费情况等条件,对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当年招生资格进行审核,经过院(部)分学位委员会会议研究,分别作出“正常招生”、“限制招生”和“暂停招生”的决定。对教育部和省学位办上年度抽检的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有问题的指导教师,暂停研究生招生资格一年。对于没有项目经费的研究生导师,应暂停招生,不得分配招生指标。

  各院(部)应对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结果及时公示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如有违反规定,经学校核查属实的,扣减该院(部)下一年度招生指标。

  二、原则上每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每年最多招收硕士生4人,且最多只能在2个一级学科内招收硕士研究生(不含工程硕士招生领域)。首次独立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新增硕士生导师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招生,且第一年限招1名硕士研究生。对于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等特殊情况,分配指标超过此规定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三、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在分配时参照上述精神,结合我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报考及招生工作实际执行。鉴于近期国家下达我校的博士招生指标较少,博士生导师相对较多,原则上每位导师招生指标每年招生不超过2人,博士生导师的在学博士总人数进行限制,以计划分配文件要求为准。

  第七条如遇国家招生政策调整,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有权根据招生工作实际,调整相关政策及系数。

  第八条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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