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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相关学生简称推免生),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暂行条例所称免试,是指符合推免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经学校择优遴选后,可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

第三条 推免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和择优选拔等原则。在对学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学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方面的考查。

第四条 推免工作应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 推免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研究生院、监审处、教务处、学生处、医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教授代表为小组成员。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党委副书记、各硕士点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等为成员的推荐选拔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人员名单应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 推免生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学校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生:

1 、学校在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2 、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

3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已修完的课程总学分原则上不低于 110 学分且专业主干课程原则上不低于 70 分;前三学年平均学业测评排名在本班名列前 35% (但每学年排名不得低于 50% )。

4 、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5 、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平均操行评定原则上在本班名列前 50% (但每学年排名不得低于 60% )

6 、身心健康,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毕业时能获得学士学位和本科生毕业证书。

第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一条可优先考虑:

1 、获得省“三好学生”称号;

2 、英语通过国家六级考试(艺术学类等特殊专业英语通过国家四级考试,外语类专业学生参照执行);

3 、在文艺、体育或社会工作等方面有特长,获过省级或省级以上奖励;

4 、在全省或全国性专业比赛中获得名次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刊物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具有一定科研潜力。

第九条 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突出培养潜质、在相关专业领域已有较为突出的成果者,经三名以上(含三名)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其业绩材料及教授推荐意见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可直接确定其推免资格。相关直接确定推免资格的标准,应根据不同专业特点从严掌握。

第十条 为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学校将从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中选拔“ 1+3 ”推免生。“ 1+3 ”推免生获得推免资格后,先在学校担任一年专任辅导员,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并同时兼任辅导员工作。“ 1+3 ”推免生除应具备推免生的基本条件外(前三学年平均学业测评排名可放宽到前 40% ),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一定思想政治工作基础及厚实的专业背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吃苦耐劳,热爱辅导员工作。其推荐选拔程序与其他推免生相同,计划单列,成绩单独排队。

第四章 推免生的名额安排

第十一条 推免生名额以教育部当年下达给我校的实际指标为准,分为校内接收和向校外推荐两部分。

第十二条 各学院、硕士点推免生的具体名额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 、重点向生源不够好的基础长线学科硕士点倾斜;

2 、适当参考相关学院或硕士点对应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

3 、原则上每个硕士点至少 1 个名额;

4 、如公共课入闱人数低于推荐限额 2 倍的硕士点,将根据实际情况调减其名额。

第十三条 向校外推荐免试生占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指标数量,其名额应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 各硕士点均可接收外校推荐免试生,但必须严格条件、确保质量。外校推荐的免试生必须通过我校的免试资格确认和复试,且自带指标(不占我校推免生名额)。

第十五条 “ 1+3 ”推免生名额由学校根据当年有关情况进行确定。

第五章 推免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推免工作必须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1、印发推免工作通知。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当年推免工作的通知,确定推免工作时间,向各学院、硕士点下达推免生名额。

2 、制定并公布推免考核方案及实施细则。由各学院制定当年的推免考核方案和实施细则,并最迟于学生报名前报研究生院招生考试办公室备案。有关内容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学院公告栏予以公布。

3 、学生个人申请。凡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都可到硕士点所在学院报名,申请参加推免选拔。

4 、资格审查。各学院和硕士点根据推免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从中确定参加外语选拔考试的人员名单。相关人员名单及专业课选拔考试科目应报研究生院。

5 、公共课初选。学校组织审查合格的学生参加公共课(外语)选拔考试。

6 、确定推免候选人。研究生院根据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推免限额及学生外语考试成绩,按 1 ∶ 3 的比例划定分数线,确定推免候选人。

7 、专业选拔。各硕士点组织公共课入闱推免候选人参加专业课程选拔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及学生表现情况,由各硕士点确定推荐人(按下达推免名额 1 : 1 确定),并由硕士点所在学院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研究生院。

8 、审定推荐人选。研究生院根据各学院上报的推荐人选,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张榜公布,同时对推荐人选进行身体检查。经张榜公布无不同意见且身体检查合格的学生,即为获得推免资格。

9 、组织校际交流。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在学校的安排下进行校际间推荐免试交流。

10 、交流考生复试。对外校推荐到我校交流的具有推免资格的学生,各相关硕士点组织相应的复试和考核。

11 、公示拟录取名单。各硕士点所在学院初步确定本校推免生和外校交流生的录取名单,并将相关人员名单报研究生院招生考试办公室。研究生院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张榜公示拟录取名单。

12 、组织正式录取。相关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正式确定录取名单,办理有关录取手续。

第六章 推免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学院或硕士点对推免工作要高度重视,涉及推免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十八条 学院或硕士点在推免工作如被发现弄虚作假或出现不公正行为的,将缩减或收回该学院或硕士点的推荐名额,并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违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资格,已经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并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生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将推免工作中的学生申诉纳入校内申诉渠道。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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