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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十一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评选程序
  1.研究生本人填写《吉首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课程学习成绩表、论文复印件或科研成果鉴定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同意后,报所在学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
  2.各学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根据评选办法,拟定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本学院公示三天。
  3.各学院将拟定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报送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各学院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评审应严格评选条件,保证评选质量;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经查实后学校将追回已发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奖学金每学年评一次,由学校一次性发放。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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