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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形成研究生教育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以及适应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09]1号)》等相关精神的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取得吉首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委托、定向培养除外)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评定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各学院成立由院长、学科带头人、导师等相关人员组成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对研究生的奖励进行初评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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