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江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8〕5号)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8〕5号)的通知、教育部公布的《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2号)及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复试录取工作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负责制。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制定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组织开展复试各项工作;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复试工作,并对本学院的复试、录取结果负责。
二、复试工作原则
(一)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强化信息公开和监督,加强自律,切实维护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统筹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坚持同一质量标准。
(四)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三、考生参加复试的条件
(一)我校各专业的复试分数线由学院根据《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自主确定,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同等学力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科目详见招生目录,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是否加试由学院决定。
(三)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及“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上述考生在复试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且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以申请破格参加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科研创新突出具体表现为在本学科:以第一作者身份在高水平期刊有发表论文或取得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排名前3)。合格生源充足的专业不接受破格复试申请。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申请人须在报考专业复试前向学校或报考专业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汇总后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复试工作要求
(一)硕士研究生实行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不含推免生),具体比例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自主确定,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各学院应严格审查考生的报考信息、准考证、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学生证,毕业证书入学时再行交验)、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居民身份证、思想政治情况调查表等相关材料,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不得参加复试。
(三)各学院按照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小组,每个小组由不少于5名本专业的硕士生导师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无规避关系亲属报考的教师组成(规避关系亲属包括:夫妻、直系亲属、三代内旁系血亲和姻亲),其中至少含1名外语水平较好的教师。
(四)各学院负责复试小组成员的遴选、培训,明确工作纪律、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明确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要求,规范其工作行为。
(五)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数字型),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同一学科(专业)应统一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
(六)复试过程中应规范操作,复试全程要录音录像。做好试题保密(包括命题、阅卷、核分、登分等)、随机抽题、随机分组、复试记录等工作,保证复试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要交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集中统一保管。
(七)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对考生提出的质疑进行解释。
五、复试主要内容和方式
(一)复试内容:包括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综合素质、外语听说以及思想政治品德等。
1.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2)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验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知识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情况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3)外语听说能力;
(4)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2.综合素质考核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全面考核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等。着重了解考生对重大政治事件的看法和认识,并对其专业思想和治学态度进行考察;
(2)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和社会实践(包括社团活动)或实际工作等方面的经历;
(3)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心理健康情况等;
(4)人文素养;
(5)举止、礼仪和表达能力等。
3.体检
(二)复试方式
1.笔试(含测试、实验操作):专业课笔试主要测试学生专业素质和能力。可以增加实验技能测试(实验操作),具体形式以学院公布的细则为准。MBA考生参加政治考试。
2.综合面试:主要对考生的外语听说能力、专业知识结构、综合能力和专业外语进行测试,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人。面试成绩=面试教师成绩之和/面试教师人数。
3.体检:复试阶段必须体检,体检原则上安排在校医院,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不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者,不予录取。
5.笔试科目及要求参见《江南大学2019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目录》。
6.学院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三)专业学位的复试应更加突出对专业知识的应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查,加强对考生实践经验和科研动手能力等的考查,同时还应注重对考生兴趣、爱好、特长及就业意向等方面的考查。
六、调剂
各学院要按照“统筹兼顾、合理调节、积极引导、以人为本”的原则,做好调剂工作。
(一)调剂考生的基本条件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调入考生初试成绩必须达到国家及专业复试分数线,满足教育部调剂基本条件,择优选择。
2.调入仅限于本科生。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当相同。
4.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法律(非法学)硕士专业学位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复试,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
5.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6.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国家及调入相关专业复试分数线,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二)调剂程序
1.各学院根据生源情况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发布调剂信息,考生登陆该系统填报调剂志愿。
2.接受调剂的招生学院审核考生材料后,决定是否通知其参加复试。
3.复试合格后,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对拟录取的调剂考生发出待录取通知,并通知考生网上确认。一经双方确认,不得取消。
七、复试成绩、综合成绩与拟录取
(一)复试成绩
1.复试成绩计算方式
所有专业的复试笔试专业课(MBA专业的政治课)成绩的合格线、面试合格线由学院招生工作小组决定,未达到合格线的考生不得录取。
复试成绩由笔试(含测试、操作)和综合面试组成,各部分权重由学院自定。
2.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满分100分)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合格线由学院确定,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组成,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一般为30-50%,具体由学院自定。综合成绩计算方法在复试前向考生公布。
(三)合格考生的拟录取程序
1.各专业的拟录取顺序:按照综合成绩排序或第一志愿与调剂志愿分别排序。
2.复试完毕,各招生学院根据体检结果,及时将复试结果及是否拟录取通知考生本人。
八、复试的监督与复议
(一)实行全程监督制度。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参与复试过程的各个环节,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二)实行巡视制度。学校将安排工作人员到复试现场进行巡视,加强监管。
(三)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招生学院要建立健全复试工作规章制度,所有参与复试的工作人员都要认真负责、严格保密、切实维护复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实行复议制度。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对本学院考生复试结果负责,并负责对考生提出的质疑进行核实并解释。
(五)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各学院应在网站上开辟专栏,向考生公布复试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各专业招生人数及参加复试所有考生的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拟录取考生名单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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