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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

  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是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为做好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招生简章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复试工作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突出对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是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等个性素质的考核。
  4.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须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5.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复试组织管理
  1.成立由学校领导任组长、学校纪委及各学院院长、中心主任及研招办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和统筹管理全校复试工作,制订复试工作办法,组织开展复试各项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2.各学院、中心成立由负责人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小组,负责制订学院、中心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复试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复试工作具体方案须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网上公布。
  3.各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小组,在本单位复试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具体实施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等工作,负责确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及程序。评分前须召开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并现场评分。
  三、复试准备工作
  1.复试工作小组遴选培训工作人员
  各复试工作小组要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副教授、教授参与复试工作;要对所有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要明确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
  2.命制复试试题
  各复试小组要参照初试自命题工作管理规定,命制复试试题。复试试题包括笔试、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三部分。复试试题及其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有亲属报考的本年硕士研究生的教师须完全回避复试的所有环节。
  3.参加复试考生名单的确定
  复试资格:达到教育部复试分数线基本要求的一志愿考生及二志愿申请调剂到我校的考生。
  调剂办法:
  ①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发布我校余缺信息,申请调剂到我校的考生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提交调剂申请,研究生院会同各学院、中心,按照复试工作具体方案所确定的调剂原则、条件和程序,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筛选确认。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必须通过调剂系统进行,否则无效(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除外)。
  ②备选考生的专业必须与拟参加复试的专业相同或相近。考生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初试科目中有数学的专业,调入考生必须初试数学,且所考数学不低于调入专业的初试数学(由高到低为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外语语种为英语二的考生不得调入外语语种为英语一的专业。不得调剂未上线考生。
  ③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内蒙古大学各专业复试录取。
  ④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专业硕士学位的考生可在校内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到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3个专业。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调入该专业。
  ⑤研究生招生办统一办理调剂相关手续。考生调出单位根据调剂申请和调入单位接收函寄送考生试卷等相关材料,材料不得由考生携带。
  复试比例:考生复试数与录取数的比例不低于1.2:1,最多不超过1.5:1。由各学院、中心在复试工作具体方案中确定。
  参加复试考生的名单确定后,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在网上公布参加复试考生的考生编号及专业,并通知考生本人。
  4.进一步确认考生资格
  学院、中心在复试考生报到时要严格核对考生的报考信息、准考证、学历证书及学历认证报告、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等。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各学院、中心根据我校《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提出的具体要求审核其报考条件。不符合参加复试资格的考生不得参加复试。
  5.复试场所安排
  按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要求,复试的全部过程均须在标准化考场中进行,复试的音像资料须存档备查。外语笔试考场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监考人员由各学院、中心负责组织。
  四、复试主要方式和内容
  (一)主要方式
  1.笔试及要求
  除外国语学院的考生外国语笔试由外国语学院单独命题外,全部考生(包括专业硕士考生)的外国语笔试由学校统一命题,考试地点由研究生院安排考场及座位并通知学院,由学院通知考生。考试时间为2012年4月21日上午10:00-11:00,满分50分,合格线由学校确定(成绩由高到低,以一定比例淘汰);外语笔试不合格的考生不再参加其他科目的复试,且不予录取。
  4月22日进行专业课笔试及面试,由各学院、中心具体安排。笔试时间不少于2小时,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对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至少笔试两门不同于初试科目的且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每门加试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100分,达60分为合格。对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同等学力考生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各学院、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进行复试。
  2.实践(实验)能力考核
  由学院单独组织,主要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面试及具体要求
  (1)每生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2)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
  (3)每个复试小组还应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妥存备查;
  (4)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
  (5)外国语口语和听力测试成绩分为A、B、C、D四等,D为不合格;专业面试成绩分为A、B、C、D四等,D为不合格。
  (二)主要内容
  为提高复试的有效性,各学院、中心可以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办学特色决定复试内容。一般应包含以下基本方面:
  1.专业素质和能力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2)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外语水平和应用能力;
  (4)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2.综合素质和能力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人事档案审查或政审必须在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完成);
  (2)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3)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
  (4)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艺术类考生在遵循本办法的前提下,可根据学科专业的特殊要求进行考核,但须在复试工作具体方案中确定。
  3.体检
  由研究生招生办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安排。
  五、复试成绩的使用及相关事项
  1.外语面试、专业笔试、面试、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体检等有任一项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复试成绩与初试成绩各占总成绩权重的50%。
  总成绩(百分制并取整)=初试总成绩(折合为百分制)*50%+复试总成绩(折合为百分制)*50%。
  总成绩(折合为百分制)大于或等于60分者为合格。不合格者不录取。
  说明:学术型考生复试总成绩=外语笔试成绩+专业笔试成绩;
  专业型考生复试总成绩下面两种计算方式选一,
  专业型考生复试总成绩=外语笔试成绩+专业笔试成绩
  或者
  专业型考生复试总成绩=外语笔试成绩+专业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不高于专业型考生复试总成绩3分之1的权重)。
  3.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也不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可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对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蒙古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4个民族,以报考时填报的信息为准)总成绩可加1—3分。由各学院、中心在复试工作具体方案中确定。
  6.对上一年作弊的考生不予复试和录取。对复试中有作弊行为的考生要严肃处理,不予录取。无论何时核查确定的作弊考生一律不予录取或取消学籍。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复试结束后,各学院、中心将复试结果及时通知考生。同时,各学院、中心分专业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将拟录取结果报研究生招生办。
  六、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对复试工作过程进行监督,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2.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要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对有些考场还可派出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
  3.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复试前须公布专业招生计划、复试办法及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含专业、考生编号)。复试结束后须公布考生总成绩及排名。
  4.实行复议制度。拟录取名单在考生所报考的学院、中心公示一周。考生可向学院或中心提出异议,学院或中心负责书面答复。
  学校受理投诉、申诉的电话号码为************。
  七、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复试工作办法报自治区招生考试中心备案。

内蒙古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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