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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办法

一、 复试时间:

二○○九年四月十七——十九日;

二、 复试原则:

1 、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2 、 坚持客观评价,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3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复试录取工作应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4 、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三、有关政策:

1 、 2009 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为国家 A 类地区分数线。各招生专业在不低于上述基本分数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招生计划,一般按复试人数不超过计划数 1.2 倍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复试分数线。特殊情况不超过计划数 1.5 倍复试。

2 、 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且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是否同等学力考生以报考时填报的信息为准。跨专业报考的考生,学院可根据需要加考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课程。具体要求由学院在复试通知时通知。

3 、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应以报考时填报的民族身份信息为准。少数民族考生应于复试前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少数民族证明以及单位证明等原件到研究生处招生科备查。经核实可以享受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并达到其分数要求的考生,在复试录取时与其它考生同等对待。

4 、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并完成服务期并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可享受初试总分加 10 分的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考生在复试前须提交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签定书》和服务单位证明到研究生处招生科备查。

三、 复试过程与内容:

1 、 资格审查:

4 月 17 日 进行资格审查。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毕业证(应届毕业生凭学生证)到研究生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参加复试。

2 、复试:复试分笔试、面试

笔试分必考科目与同等学力加考科目。考试时间由学院在 18 日、 19 日内自行确定。笔试科目为招生简章公布的科目。

面试以口头问答的形式进行。外语听力和口语在面试中进行。

3 、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时间为 4 月 18 日 -20 日。体检地点为学校医院。

四、 调剂政策与办法:

调入我校考生应达到国家 A 类地区所报考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线,且只能调剂到相关专业。调入专业为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时,调出专业考试科目应含数学;考生调入专业为医学时,调出专业考试科目应含统考医学。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从参加全国硕士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的考生中调剂。法律硕士(法学)只能从第一志愿报考法学一级学科( 0301 )下设的各专业( 030180 除外)考生中调剂。翻译硕士从第一志愿报考外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 0502 )的考生中调剂,且考生考试科目中有专业英语课程。教育硕士从与各自研究领域相关专业调剂。

五、 复试成绩公布与核算:

复试成绩在复试结束后向考生公布。成绩核算办法如下:

1 、复试笔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并取整数,复试笔试成绩按实际得分的 35% 折算后与初试成绩之和为考生总成绩,即初试总成绩 + 复试笔试成绩 *35 %=总分。

2 、面试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面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录取。

3 、同等学力加试课程按百分制记分,加试课程成绩不记入总分。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录取。

4 、调剂考生的成绩核算办法:初试统考科目成绩之和 + 复试笔试成绩=总分

七、申诉与监督:

为保证考生利益,考生可对复试结果提出申诉。

申诉受理部门: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处招生科;

申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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