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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2005年硕士研究生复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27号)、《关于印发200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2004]36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对复试工作的管理,加大复试的权重,全面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提高新生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处根据当年度国家公布的参考录取分数线与考生考试的实际情况,确定复试标准,拟定复试名单,经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实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

  第二章 复试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凡符合复试标准的考生都应该参加复试。复试不合格或未参加复试者,不得录取。复试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差额复试,差额复试的比例根据当年度生源情况及符合复试标准的考生数量确定。

  第五条 复试实行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复试成绩与初试成绩加权后的总成绩作为确定考生拟录取与否及拟录取类别的依据。

  第六条 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复试原则上在二级(或一级)学科范围内组织。若本专业考生数量相对较少,可与相近专业联合组成复试小组进行复试。

  第七条 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复试考核合格,同专业内调剂,复试成绩有效;跨专业调剂,须参加拟调剂专业的复试。

  第三章 复试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各学院应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研究生复试工作。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所在院各学位点领衔人、研究生工作秘书组成。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须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九条 各学位点根据复试工作安排成立复试工作小组,实行复试小组组长负责制。复试工作小组组长由领衔人担任,拟招生的硕士生导师应是复试工作小组的成员,所从事的专业方向应尽量涵盖参加复试考生的报考专业。每个复试工作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名。

  第十条 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和复试工作小组要认真研究并确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复试工作小组要认真准备复试试题,复试情况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复试结束后,要认真填写《湖南农业大学硕士生复试登记表》,并签署是否录取的建议意见,所有复试小组成员应签名;认真填写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汇总表》应对建议录取的考生进行排序,注明录取类别和交费金额,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加盖学院公章后交研究生处招生办。

  第十一条 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复试工作小组名单、各学院、学位点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复试的时间、复试的地点以学院为单位,由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于复试前三天期报研究生处招生办备案。

  第四章 复试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二条 复试的形式包括笔试和面试。

  第十三条 考核考生政治思想品德。着重考察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心理素质。考核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仪态仪表、心理素质等方面。考核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既包括查看考生的有关资料及其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也包括复试时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考核考生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包含对考生业务知识、业务水平、业务能力的考核,主要是对考生进行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和基本技能的考核。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要突出对考生实践环节的考察。当场考核、当场评分。要保证每个考生的考核时间为20-30分钟。每个考生的考核情况要有现场记录。

  第十五条 所有考生必须在复试时参加专业课考试,专业课考试采用笔试,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2小时,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

  第十六条 所有考生必须在复试时进行英语口语测试和英语听力测试。口语和听力主要测试考生实际运用外语知识与技能的能力。对考生听力的测试主要是考察考生对所听材料对主旨要义和隐含表达的概念性含义、说话者的意图、观点或态度的理解,具体信息的获取、及有关事实的判断、推理等方面的能力;英语听力测试时间为30分钟,满分为100分。对考生口语的测试主要是测试考生运用英语知识与技能进行口头交际的能力,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评价:语言准确性和范围、话语的长短和连贯性、语言的灵活性和适合性。测试内容包括个人自我介绍、读一篇短文、口头回答2-3个问题。英语口语测试时间为10分钟,满分为100分。为便于组织,英语听力测试与专业课比试一起进行,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英语口语测试与专业考核一起进行,由学院、学位点组织,研究生处、纪检监察、考试中心、招生就业处等部门的同志旁听。

  第十七条 同等学力考生(专科毕业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和专业课考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考试时间每门课程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阅卷老师在试卷上直接评分。加试科目不合格者,视作复试不合格。

  第五章 复试的程序与综合成绩的计算

  第十八条 初试成绩合格的考生经资格审查合格,才能准予参加复试。

  第十九条 专业课考试和听力测试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英语口语测试、业务素质和能力考核、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由各学位点组织。

  第二十条 复试结束后,复试工作小组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对考生进行综合评定。定性考核主要是对考生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不合格考生不能录取。定量考核主要是将同一专业考生的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百分比计算,其中初试成绩占70%,复试成绩占30%.具体计算方法为:考生综合成绩=初试成绩×70%+复试成绩×30%;复试成绩=专业课成绩(满分100分)×20%+业务素质、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满分100分)×50%+英语听力(满分100分)×10%+英语口语(满分100分)×10%+同等学力加试成绩(满分100分)×10%(本科毕业以10分计)。最后按考生综合成绩排队,确定拟录取名单及录取类别、收费金额。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复试工作要加强保密,复试内容、及复试小组的意见等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二条 对复试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或其他干扰研究生招生工作行为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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