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2014年接收推免硕士研究生工作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
一、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激励高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为保证推免生工作顺利开展,学校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和《黑龙江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特制订2014年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2014年推免生工作的总体安排,推免生工作的推荐和接收时间为2013年9月13日至10月20日,其中推荐工作须于10月12日前完成,接收工作须于10月20日前完成。
第三条 推免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黑龙江大学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推免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组 长:张政文
常务副组长:丁立群
副 组 长:曲科军 关 健 何 颖
成 员:田成义 丁 宏 蒋 鲲 董玉庭 张学成 李洪波
孙丽娜 乔 榛 白文昌 张 显
(二)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推免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主 任:董玉庭 王司瑜
副主任:刘凤影 贲 利
成 员:刘义波 徐广东 穆丹阳
(三)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科带头人及专业教师等为成员的5~7人的推荐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的推荐和接收工作。
二、推 荐
第四条 教育部本年度向我校下达的推免生总名额为302名,其中学术学位推免生名额190名(含“协同创新”计划专项名额10名,辅导员推免生专项名额待定),专业学位推免生名额112名。另外我校今年获得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名额6名,获“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15名。我校推荐人数与教育部下达名额相同,即推荐比例为1:1。
第五条 推免生名额分配,由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情况、实验班毕业生情况、“协同创新”计划人才培养需求、学位点分布及学科建设需要等实际状况,向各学院下达推荐名额。
第六条 我校推免生分为普通推免生、“协同创新”计划推免生、辅导员推免生、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推免生等五类。“协同创新”计划推免生、辅导员推免生、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推免生计划单独下达,专项使用。辅导员推免生由学工部负责组织推荐,由我校接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担任学生政治辅导员。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由团委负责组织推荐,由我校接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推免生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推荐,由哈尔滨师范大学接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七条 推免生应符合以下推荐标准: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一般专业的普通推免生测评总分(具体测评公式见本细则第八条(一),下同)排名应在本专业前20%,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50%。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专业成绩排名(具体计算办法见本细则第八条(二),下同)在本专业前20%~30%的学生,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方可考虑创新能力加分,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
实验班的推免生测评总分排名应在本班级前50%,综合排名在本班级前70%。专业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50%的学生,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方可考虑创新能力加分,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
辅导员推免生的测评总分排名应处于本专业前35%,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20%,且应为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并有学生干部工作经历。
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的测评总分排名应处于本专业前35%,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20%,且应为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必须具有学生干部工作经历和志愿服务工作经历,能胜任扶贫支教工作。详细要求见《黑龙江大学关于组建中国青年志愿者第十六届研究生支教团的通知》(附件5)。
“协同创新”计划推免生测评要求与普通推免生要求相同,如生源不足无法完成推免计划,则该专项计划名额收回,由学校统筹分配。
“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推免生的推荐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四)原则上以黑龙江大学为考点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小语种成绩不低于60分),外语类专业学生的第二外语校内四级教学课程考试成绩达到60分,或提供其它有公信力的外语资质证明,如PETS4:60分、IELTS:5.5分、TOEFL:550分、BFT(中高级):120分等。
(五)原则上以黑龙江大学为考点的计算机等级考试(文科省一级,理科省二级)成绩及格。
(六)无因考试成绩不合格而挂科的必修课程。
(七)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且无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记录。
(八)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九)学业导师推荐。
第八条 推免生的测评以专业成绩和创新能力为主要测评点,同时还将我校对俄特色、学生参与重大社会活动、学生外语水平纳入测评范围。
(一)推免生的测评公式为:
测评总分=专业成绩测评分数+专业学术着作、论文加分+专业竞赛加分+俄语特色加分+重大社会活动表彰加分+外语高水平加分。
(二)专业成绩测评的测评公式及具体内容:
1.专业成绩测评分数=(专业成绩分数总和÷课程门数)。
2.专业成绩具体包括:
(1)专业必修课成绩;
(2)专业选修课成绩(门数比例不少于50%,门数由学院确定,具体课程由学生选择);
(3)大学外语校内四级课程教学考试成绩(艺术类专业学生为校内二级课程教学考试成绩,外语类专业学生为第二外语课程教学成绩);
(4)计算机基础课最终成绩;
(5)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根据我校2010级本科课程设置一般具体指:“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近代史纲要”、“形势任务教育”5门课程。
成绩计入方式为取本专业所修读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的平均分。
具体公式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平均分=本专业学生修读思想政治理论课总成绩÷本专业学生修读思想政治理论课门数。
3.应获但未获得大学外语校内四级成绩的,在专业测评中该成绩按0分计;艺术类专业学生未获得大学外语校内二级成绩的,在专业测评中该成绩按0分计。
4.因对成绩不满意而申请重修的课程的成绩,按其最高成绩计算;因成绩不合格而进行重修的课程的成绩,在专业成绩中按60分计。
(三)创新能力以具有公信力的专业学术着作、论文和专业竞赛为测评内容。
1.专业学术论文分为高水平学术期刊和一般学术期刊两个层次,高水平学术期刊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高水平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稿)”、“黑龙江大学高水平学术期刊等级目录(修订稿)”的通知》(黑大校发[2012]93号)进行认定,一般学术期刊按照《2008版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和《2012版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进行认定,目录中与黑龙江大学认定的高水平学术期刊重合者采取就高原则;专业学术着作仅认定学术专着。专业学术着作、论文的权重标准见附件2,最高为5分。
2.专业竞赛认定详见附件3,不在该认定范围的竞赛,如符合专业性、全国性、具有公信力的标准,须经学院申请、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方可列为专业竞赛。专业竞赛的权重标准见附件4,最高为5分。
(四)为体现我校的对俄办学特色,非外语专业第一外语为俄语或外语专业第二外语为俄语,且专业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40%的一般专业学生,或者非外语专业第一外语为俄语且专业成绩排名在本班级前70%的实验班学生,可在测评总分中加1分。
(五)在“三支一扶”、抗灾援建等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并受到表彰的学生,经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和学院公示说明,可在测评总分中给予加分。获国家级奖励加5分,获省级奖励加3分,不累计加分。
(六)非外语类学生第一外语或外语类学生第二外语,获大学英语六级(或相当于英语六级的其它外语语种)证书的在测评总分中加1分。
第九条 本次推荐工作的各项推荐标准、各类证书、成绩、成果、获奖等,截止时限为2013年8月31日。
第十条 推荐工作的程序为:
(一)学校制订《黑龙江大学2014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推荐工作启动前在校内网站公布。
(二)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校推免生工作会议,布置并启动我校推免生工作。
(三)各学院成立推荐工作小组,负责本院普通推免生、“协同创新”计划推免生的推荐工作;学工部负责全校辅导员推免生的推荐工作;校团委负责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的推荐工作;招生就业处负责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推免生的推荐工作。各学院须将推免小组名单上报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各学院的推荐工作小组召开工作会议,认真学习《实施细则》,并要召开本学院全体应届本科毕业生会议,传达文件精神。
(五)学院推荐工作小组组织各专业应届毕业生的测评工作,进行量化排名,张榜公示。
(六)学工部、团委、招生就业处依据《实施细则》及推荐名额,择优选拔,确定辅导员推免生、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推免生的初选名单。辅导员推免生、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的推荐原则上应保证推荐学院的相对平衡。
(七)学工部、团委、招生就业处将辅导员推免生、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推免生初选名单、测评排名表、《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送交研究生院,由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
(八)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普通推免生、“协同创新”计划推免生及辅导员推免生名额分配方案。
(九)各学院根据推荐名额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十)学院推荐工作小组召开推荐工作小组会议,确定普通推免生、“协同创新”计划推免生初选名单。
(十一)学院将初选名单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学生,学院要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
(十二)学院将加盖学院公章的推荐工作总结、测评排名表、普通推免生初选名单、《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上报研究生院。
(十三)研究生院汇总普通推免生初选名单,根据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十四)学校审核确定普通推免生推荐名单、“协同创新”计划推免生推荐名单、辅导员推免生推荐名单、研究生支教团推荐名单及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推荐名单,并在校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学生,学校将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如无异议,由学校报省招办备案。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十五)省招办按照有关规定核查《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通过上述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推免生的资格。
三、接 收
第十一条 黑龙江大学接收推免生名额自定。学校将在汇总各学院的推免生接收计划的基础上,公布推免生接收计划。我校接收本校推免生的人数不少于我校推免生人数的80%。获外校推荐资格的学生如未被外校录取,则取消推免资格。
第十二条 为鼓励推免生申请攻读我校硕士研究生,凡通过我校复试的推免生在新的奖助体系中予以单独考虑。
第十三条 接收推免生必须以保证学科专业接收平衡为原则。
第十四条 申请攻读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的推免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获得母校推免生资格。
(三)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小语种成绩不低于60分),外语类专业学生的第二外语校内四级教学课程考试成绩达到60分,或提供其它有公信力的外语资质证明,如PETS4:60分、ELTS:5.5分、TOEFL:550分、BFT(中高级):120分等。
第十五条 申请攻读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的推免生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校推免生应提供:
1.《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二)外校推免生应提供:
1.《黑龙江大学2014年接收外校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申请表》。
2.《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或推荐资格证明信。
3.本科阶段成绩单1份,并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
4.获奖证书复印件各1份(复试时需提供证书原件)。
5.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或PETS4成绩证明1份、或ELTS成绩证明1份、或TOEFL成绩证明1份、或BFT(中高级) 成绩证明1份(复试时需提供证书原件)。
6.体现自身学术水平的代表性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原创性工作成果等材料。
第十六条 黑龙江大学接收推免生的工作程序:
(一)各学院向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本学院推免生接收计划。
(二)学校制订《黑龙江大学2014年接收推免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面向社会公布推免生接收计划。
(三)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向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提交《推免生登记表》、《申请表》及有关要求材料。
(四)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会同各学院对推免生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者发出准予复试或不予复试的通知。
(五)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组织各学院对推免生申请者进行复试。
(六)复试后,各学院将复试成绩上报至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报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在校内外网站公示7天。
第十七条 被我校录取的推免生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报考点予以现场确认。
第十八条 没有《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的申请者我校将不受理其申请。
未经复试的申请者我校将不予录取。
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者,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九条 我校推荐接收的“协同创新”计划推免生、辅导员推免生、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须与学校签定协议。
四、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推荐及接收学院要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认真研究推免生工作的各级各项政策文件,集体决策。
第二十一条 推荐及接收学院应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有关推免生资格、招收推免生名额、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
第二十二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并通报推荐学校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推荐及接收学院未按本办法实施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并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违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监督电话:86608305(监察处);86608729(研究生院)。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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