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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湖北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是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效手段;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名额,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当年下达的指标执行。校内评审名额依据美术学、设计学、艺术学理论三个一级学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比例分配。各系部评审名额依据系部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比例、所在一级学科评审名额和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及调整。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基本条件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全日制正式学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精湛,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的硕士研究生,不得参与国家奖学金申请:
  1.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2.未完成课程学习或有考试科目不及格;
  3.受党、团、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违纪行为;
  4.超过规定学制;
  5.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6.无故未按时报到注册;
  7.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8.经学校批准休学后复学不满一年;
  9.恶意拖欠学费;
  10.有其它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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