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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淮海工学院研究生学费奖助管理办法(二)


各高等学校,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完善省属高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2014年1月13日
  附件苏财规〔2014〕1号
  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江苏省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全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学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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