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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3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标准分为3个档次。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每人每学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特殊困难学生,每人每学年3000元。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酗酒吸烟等不良嗜好或消费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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