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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院政[2004]59号

  (2004年6月9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院授予学位的级别有学士、硕士二级,按学科门类授予。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学校向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申请,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机构设置、组成及主要职责的具体规定见《河北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接受学位申请时要逐个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位课程考试和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达到相应学位规定的学术水平。

  第六条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学位申请,并提交学位申请书和学位论文等材料。 

  第七条 学位申请者不得同时以相同内容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章 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课程考核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本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毕业者。

  (二)实行学年制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课程补考累计超过限定的门次,确实表明没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者。
  
  课程补考累计超过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限定门次由教务处做出规定,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递减一门次课程补考:

  (一)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者;

  (二)CET6通过者;

  (三)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者。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毕业者;

  (二)学位申请中,伪造资格审查证明材料者;

  (三)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错误事实者。

  第四章 学位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课程与论文根据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进行审核,不另组织学位课程考试与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如下: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按《河北工程学院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执行。

  (三)外国语1门。

  第十五条 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若科研课题是由多人合作的项目,其论文应是属于本人独立完成的那部分研究成果,有关共同部分应加以说明;

  (二)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自己的新见解或新成果,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选题确定后,用于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一年,以保证学位论文质量。

  第十七条 论文格式应符合《河北工程学院关于硕士学位论文统一格式的规定》。

  第六章 申请学位的程序

  第十八条 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必须学完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核合格,通过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方可提出学位申请。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培养单位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课程考核成绩、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情况逐个、全面地进行审查,经教务处复审后,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对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注明原因。

  (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学士学位的申请工作,由教务处依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及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后,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并在研究生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学习成绩单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的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等。

  (二)指导教师对论文进行审查并提出详细的评语。评语内容一般应包括:选题意义;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研究的课题有哪些新的见解;研究生科学研究的工作能力,并对是否同意学位论文送审和安排学位论文答辩提出意见。

  (三)申请人所在学科负责人以及所在系主管领导对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等做出评价,并提出是否同意学位论文送审及安排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学位申请材料、论文评阅人名单进行全面审核,就是否同意学位申请和论文送审提出意见。

  (五)评阅专家意见全部返回后,由学科负责人会同指导教师提出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举行答辩后,报研究生部审批。

  (六)研究生部对申请人提交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审批决定是否同意举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章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申请者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即可进行论文评阅。

  第二十一条 论文评阅人一般为2人(视情况需要,论文评阅人也可增至为3人),其中应至少保证有1人为院外专家。

  论文评阅人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确定:

  (一)被确定为匿名评阅的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人由研究生部聘请,统一组织评审。

  (二)由指导教师会同所在学科负责人推荐论文评阅人至少4~6名,其中院外专家占半数以上。由系或研究生部从推荐名单中确定2名论文评阅人,采用密封方式组织评审。

  第二十二条 如论文需保密,由申请者本人和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系保密领导小组和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部批准后,可酌情在保密范围内评审。

  第二十三条 论文评阅人应是与申请人学位论文研究领域有关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人姓名应当保密,其评语由答辩秘书可摘要或综合地向指导教师及研究生本人介绍。

  第二十四条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评语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论文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二)对论文作者是否了解本领域内最新学术动态的评价;

  (三)对论文是否有新见解和论文学术水平的评价;

  (四)对论文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评价;

  (五)对论文工作量和写作水平的评价;

  (六)对论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提出意见。

  第二十五条 应保证评阅人不少于15天的评阅时间,应保证评阅人的学术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评阅人。

  第二十六条 当论文评阅人一致认为论文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时,方可组织论文答辩。若2名评阅人均持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若其中1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需另增聘1名院外专家为评阅人。若增聘评阅人认为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时,可如期组织答辩;若增聘评阅人也持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学位申请无效的学位论文,申请人应对其进行修改,按学位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和再次评阅。重新送审仍要保证15天的评阅时间。

  第八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审批答辩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4月20日至5月20日,11月15日至次年1月15日两次。
  
  第二十八条 11月15日至次年1月15日审批答辩的研究生需在3月10日前完成答辩,4月20日至5月20日审批答辩的研究生,需在6月10日前完成答辩。论文应至少在答辩前7天送交答辩委员。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答辩委员会委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答辩秘书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委员中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人数不少于3人,且至少有1名外系或外单位专家。学位申请者本人的指导教师、兼职导师及企业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秘书。

  第三十条 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者方为通过。对未通过论文答辩者还应做出是否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

  答辩会应有详细记录。

  第三十一条 论文答辩的主要程序

  (一)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答辩委员会组成情况;

  (二)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宣布学位论文答辩会开始;

  (三)学位申请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为30~4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和与会者提问,学位申请者答辩;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学位申请者、导师及其他与会者回避):

  1.答辩秘书宣读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2.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必要时可请导师到会介绍学位申请者和学位论文的有关情况;

  3.答辩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

  4.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若未通过,答辩委员会可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以下建议:(1)同意票数过半但不足三分之二,要求学位申请者在规定日期内修改论文,并提交答辩委员会审议;(2)同意票数不足半数,要求学位申请者修改论文,重新进行答辩。

  5.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在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上签字。

  (六)复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七)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九章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位申请者通过答辩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整理有关材料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材料应包括:河北工程学院硕士学位审批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学位论文答辩会记录、答辩委员会表决票、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摘要(7~15份)、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和科研成果证明、六级英语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规定日期内审查,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者为通过,并做出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三十四条 由学位分委员会秘书对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后,在规定日期内报院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将各分委会所报材料汇总后,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五条 在每年召开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例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者为通过,最终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否则为不通过。

  第三十六条 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和外语水平不满足规定基本要求的,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均暂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待其发表论文和外语水平满足规定的要求后(从入学时间起计算,总期限不超过5年),再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申请。

  第三十七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的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讨论表决后,将分别做出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重新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和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未通过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进行复议。极个别有特殊理由的学位申请者,可在一年内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申请复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进行复议。复议后,院学位委员会仍不同意授予学位,学位申请者不得再申请复议。

  第十章 上报归档

  第三十九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名单和有关材料的归档和上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和有关材料的归档和上报工作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硕士学位名单和有关材料的归档和上报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可制定相应的补充细则。

  第四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可制定相应的补充细则。

  第四十二条 在我院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依照本细则办理。

  第四十三条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院长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开始。

  第四十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行为事实,应予以复议,可以做出撤销所授学位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和河北省教育厅备案。原各校区制定的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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