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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河北金融学院研究生学费奖助:奖学金评定


  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学金申报资格
  一、本院全日制在籍注册的学生;
  二、热爱祖国,确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学生管理规定;
  三、勤奋好学,学习成绩优良,具有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第二条奖学金的种类
  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四种。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提供的奖学金。评定办法详见《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办法详见《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三、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是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基金会和个人等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学院设立的奖学金,该奖学金的奖项、奖励名额和具体要求根据设奖情况在评奖时另行通知。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特等奖、综合奖和单项奖三种。
  (一)特等奖和综合奖用于鼓励德、智、体全面发展且综合素质较高的学生。
  (二)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社会活动、第二课堂和精神文明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学生。
  (三)特等奖学金与综合奖学金不重复发放,特等奖学金名额不占综合奖学金比例。
  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获奖条件、获奖金额和获奖比例
  一、综合奖学金的获奖条件、获奖金额、评定比例
  (一)综合奖学金获奖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要求上进,尊师爱校,关心集体,乐于奉献,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有意义的活动,热心社会工作,在班集体建设和文明宿舍创建中能起到积极作用。
  (3)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体育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的要求。
  (4)学期内课程考核以平均学分绩排名次,每门课的成绩一等奖均在85分以上,二等奖均在75分以上,三等奖均在70分以上。
  (5)专科生除第一、六学期外,每学期所修课程不得低于20学分;本科生除第一、八学期外,每学期所修课程不得低于20学分。
  (二)综合奖学金的获奖金额
  综合奖学金分三个等级
  (1)一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学期600元;
  (2)二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学期350元;
  (3)三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学期200元。
  (三)综合奖学金的获奖比例
  以本年级本专业的总人数为基数
  (1)一等奖学金获奖比例2%;
  (2)二等奖学金获奖比例10%;
  (3)三等奖学金获奖比例15%。
  二、特等奖学金的获奖条件、获奖金额
  (一)获奖条件
  特等奖学金除必须符合综合奖一等奖学金获奖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综合测评在班级前三名;
  2、本年级本专业的学习成绩为第一名,每门课程的成绩均在90分以上(如有创新成果,允许一门课在70分以上);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竞赛,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良好以上成绩;
  4、在评选先进班级体和文明宿舍建设中能发挥骨干作用。
  (二)特等奖学金获奖金额
  每人每学期1000元。
  三、单项奖学金的获奖条件、金额
  1、见义勇为奖当国家和人民财产受到威胁时,临危不惧,挺身而出,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表扬以及群众赞扬的,视情节奖励200—1000元。
  2、精神文明奖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表扬及群众赞扬的,奖励100—300元。
  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时间和办法
  一、评定时间
  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进行上一学期各项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二、评定办法
  奖学金评定采用计分制办法。总分为100分,其中综合测评成绩占30%,学习成绩占70%。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学期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1、学期内受到纪律处分的;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一年内取消其评奖资格;
  3、缓考的学生。
  第六条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协调,各系具体实施。各系应根据不同奖项的评定要求,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或规定时间内完成;
  (二)奖学金评定在上学期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等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各系负责评审、公示,报学生处审定;
  (三)学院或奖学金设立单位向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七条对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经核实后作如下处理:
  1、取消弄虚作假骗取的荣誉;
  2、全额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3、根据《河北金融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处。
  二OO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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