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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201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


  
  河南工业大学201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即将开始,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结合我校今年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现将我校2011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复试基本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得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达到国家A类地区初试成绩基本要求(见附表)的本校考生或我校同意复试的合格调剂考生均有资格参加复试。
   2、根据考生报考志愿,原则上按考生报考的学科专业进行复试。
   3、综合考虑考生的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强对考生大学阶段学习成绩、科研活动以及工作业绩的考察,并将其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

  二、复试内容
  (一)根据学科专业要求确定复试内容,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察:
   1、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对报考专业的了解程度;
   2、综合知识的应用能力;
   3、外语能力(听力、口语);
   4、语言表达能力及逻辑思维能力;
   5、实验操作技能。
   6、本科学习情况(含本科学习成绩、获奖情况);
   7、体检情况
  (二)复试要求笔试和口试相结合。笔试科目见我校2011年研究生招生简章。口试为综合面试和外语口语、听力测试。根据专业的不同要求,有些专业须进行实验技能测试。
  (三)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至少两门专业课。

  三、复试工作组织
  研究生复试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学校研究生处负责制定复试办法,各学院负责复试的具体工作。复试细则由学院制定,复试前在各学院网页上公布。

  四、复试安排
  (一)复试时间安排
   1.我校第一批复试时间安排在4月13-14 日,其后批次的复试时间另行安排。
   2.4月13日复试报到,地点分别为莲花街校区6332(西)房间和嵩山路校区综合楼425房间
   3.4月14日上午8点携带复试通知书及本人相关证件到学院指定地点参加笔试。(见各学院网站通知)。
   4.4月13-14日早7点考生携带复试通知书、照片和身份证空腹到校医院体检,校医院分别在嵩山路和莲花街两校区,(注意不要与学院复试时间冲突)。
  (二)复试报到
   1.报考食品学院、土建学院、机电学院、电气学院及材料学院各专业的考生4月13日到我校嵩山路校区综合楼4楼425房间研究生处报到,领取复试通知书。
   2.报考信息学院、化工学院、生物学院、管理学院、经贸学院、理学院、法学院及外语学院各专业的考生4月13日到我校莲花街校区6号楼6332(西)房间研究生处报到,领取复试通知书。
   3.往届考生报到时需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原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学生证、加盖公章的本科成绩单,所有复试考生应准备两张照片。
   4.报考类别是定向、委培的考生需携带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证明(要求有人事部门的公章)。
   5.4月14日,考生凭复试通知书相关证件、材料规定的时间到学院报到,参加复试(具体安排见学院网站复试细则),逾期不到者取消复试资格。有些学院的复试安排在4月13日,请务必关注相关学院复试安排。
  (三)学院资格审查(面试时进行)
   1.审查考生准考证,查验毕业证书原件(专科毕业的审查毕业时间是否在两年以上,并注意安排加试),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生证、在校成绩单(应届生入学报到时查验本科毕业证书原件)。
   2.核实上述证件是否与报考信息相符。
  (四)复试
   1.笔试由各学位点(相关学院)统一组织。
   2.面试按照考生报考专业进行,一般采取抽签方式回答问题。实验操作根据学科特点要求进行安排。
   3.复试成绩满分100分,其中笔试30分,占复试成绩30%,面试为70分,占复试成绩70%。
  复试成绩低于60分,确定为复试不合格,复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4.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须加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见2011年研究生招生简章)。
  (五)成绩的评定
  考生总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相应权重相加得出。其中初试成绩权重为70%,复试成绩权重为30%。
  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4门初试成绩之和/5)×初试成绩权重(70%) + 复试成绩×复试成绩权重(30%)
  MBA总成绩=(初试成绩/3)×60%+复试成绩×40%

  五、参加复试人员
   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初试成绩达到201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所有考生;
   2.申请调剂我校并通过调剂系统确认接受复试的所有调剂考生。

  六、其他事项:
   1.报考本校的所有初试合格考生均须参加第一批复试。无故不参加我校组织复试的视为放弃报考资格。
   2.本复试办法代复试通知,我校不再发放书面通知。
   3.复试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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