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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广西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校学新字〔1997〕4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研究生(不含委培、自筹、定向、在职研究生)本人生活基本需要,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6〕85号、教财〔1994〕5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优秀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二章普通奖学金
  第三条普通奖学金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4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6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80元。
  二、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00元。
  2、大学毕业后为国家正式职工,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大学毕业后为国家正式职工,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40元。
  第四条普通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
  二、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只能享受部分或不能享受普通奖学金(奖学金扣发按连续五个月在原享受普通奖学金数额基础上每月扣除20—30元,或连续五个月扣除全部普通奖学金的办法执行)。
  第五条按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发放普通奖学金时按上述标准向下浮动20元,用于下列支出:
  1、提高部分特殊专业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标准。
  2、对优秀研究生的奖励。
  3、特困研究生的困难补助。
  4、奖励承担校或院系安排的兼任助教、助研、助管(简称“三助”)工作成绩突出的研究生。
  第六条拒绝承担“三助”工作者,所享受的普通奖学金每月向下浮动30元。
  第七条普通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会同研究生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每学期初组织评审,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奖学金的发放由财务处按月造册发放。
  第三章优秀奖学金
  第八条优秀奖学金设“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第九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标准、比例和条件
  1、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学金金额为每生每学年150元;受奖面为研究生人数的15%”。
  2、评比条件
  一类:中期考核被评为校优秀研究生(见中期考核办法,由研究生处考核)。
  二类:(1)思想品德优秀。(2)本学年学位课成绩优良(其中外语通过国家四级或达到当年外语录取分数)。(3)模范遵守校纪校规,积极锻炼身体。
  第十条“优秀学生干部”(含优秀党、团干部)奖学金标准、比例和条件。
  1、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学金金额为50元。评选名额为学生干部数的20%。
  2、评比条件:(1)思想品德优秀。(2)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受同学好评。(3)本学年学位课成绩合格。
  第十一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标准、比例和条件
  1、本项奖学金在最后一学期评选,并按毕业生人数的15%评定。奖金额为每生150元。
  2、评比条件:(1)在校学习期间两次获“优秀研究生”称号;或获得“优秀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各一次。(2)毕业论文具有较高水平。(3)外语通过国家六级统考。(4)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5)服从国家毕业分配。
  第十二条优秀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评比,报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单项奖学金
  第十三条单项奖学金是用于鼓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明建设、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成绩显著的研究生。
  第十四条单项奖学金金额为:一等奖100元;二等奖50元;三等奖20元。对有特别突出贡献者,酌情重奖。
  第十五条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单项奖学金奖:
  1、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在维护社会治安、公共秩序方面表现突出者。
  2、在团结友爱、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3、在校学习期间外语通过国家六级统考者。
  4、单科学业特别优异者。
  5、科研成果获校级以上优胜者。
  6、论文在校级以上刊物(有国家统一刊号)发表者。
  7、在各种校级以上的文体等方面比赛中获奖;或在学校研究生文体等方面比赛中获前二名者。
  8、在社会工作、宣传报道、社团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第十六条单项奖学金由培养单位会同研究生处评审后,送学生工作处审核;二、三等奖由学生工作处审批,一等奖报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西大学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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