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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东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硕士(法学)考试大纲

专业代码 035102 专业名称 法律硕士(法学)
研究方向  
考试科目   
复试科目   ① 民法和刑法(总论)
加试科目    
复试权重   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
备注    

  法律硕士(法学)专业介绍

  法律硕士(法学)035102

  学科点简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点隶属于广东财经大学法律硕士(J.M)教育中心。法律硕士(J.M)教育中心是广东财经大学负责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和管理的专门机构,成立于2007年,并于当年招收首届法律硕士研究生。现招收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两种类型的法律硕士研究生。中心依托法学院强大的师资、科研和社会服务平台,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规范化的法律硕士教育培养体系,现有各类在读法律硕士研究生三百多人。中心致力于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中心依托我校法学院办学,和法学院共享师资、学科建设和实践教学平台。我校法学院是广东省师资力量最为雄厚、实践教学最有特色的法学院之一。中心重视学生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既开设了刑事、民商、政府法务等一系列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专题性课程,还开设了模拟法庭、法律谈判、法律文书、法律方法、ERP企业法律实务仿真实习等实践教学课程。中心与广东省检察院建立了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并在省内二十多个市区级司法机关建立了教学实习基地,共同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中心以优秀的师资队伍和专业建设吸引了大批优秀考生,其中在职法硕的生源中,公检法干部所占比例达到了78%。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正以积极的姿态,凝聚力量,争取办成在广东省以至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和有自身特色的法律硕士教育单位。

  培养目标:本专业学位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领域德才兼备的高层次的专门型、应用型法治人才。通过二年的培养,能够掌握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同时具有财经大学法商结合优势,具有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为政府机关、司法部门、广大企业等输送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课程教学贯彻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原则,广泛应用案例分析等教学方式,强化实务能力和应用能力的训练。主要课程有: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法律文书、模拟法庭、法律谈判、法律方法等。

  就业方向: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警务人员;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各社会团体中的法律事务工作,企业法务工作,法律教育工作等。

  专业代码:035101咨询电话:************

序号

专业名称

初试科目

复试科目

1

法律硕士(法学)

 

(1)▲思想政治理论

(2)▲英语一

(3)▲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

(4)▲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F531-民法和刑法(总论)(自命题)

  ▲表示统考科目或联考科目,考试题型、考试大纲以教育部公布为准。其他为自命题科目。

  考试题型及相应分值

  《民法和刑法(总论)》(民法(总论)50分、刑法(总论)50分)

  (1)案例分析:2题,每题50分,共100分

  法律硕士(法学)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考试大纲概述:

  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分析研究方法。考察学生对民法学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考察学生对中国民法总则体系的了解程度及运用总则规范、理论分析研究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知识结构和分析、思考能力的考察。

  第一部分民法(总论)

  一、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特点

  ●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适用范围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平等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事实

  四、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监护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合伙

  ●合伙的概念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的内部关系

  ●退伙和入伙

  ●隐名合伙

  ●合伙的终止

  六、法人

  ●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七、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八、物

  ●物

  ●货币和有价证券

  九、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的成立

  ●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十、代理

  ●概述

  ●代理权

  ●无权代理

  ●代理关系的消灭

  十一、期限与诉讼时效

  ●期限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考试大纲概述:

  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分析研究方法。考察学生对刑法学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考察学生对中国刑法总则体系的了解程度及运用总则规范、理论分析研究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知识结构和分析、思考能力的考察。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刑法概论、犯罪、刑罚。

  一、刑法概论

  1.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

  2.刑法的性质、任务与功能

  3.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4.刑法的基本原则

  5.刑法的适用范围

  二、犯罪与犯罪构成

  1.犯罪的概念和分类

  2.犯罪构成及犯罪构成要件

  三、犯罪客体要件

  1.犯罪客体与犯罪客体要件

  2.犯罪客体的多层次划分

  四、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1.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概述

  2.危害行为

  3.危害结果

  4.行为对象

  5.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五、犯罪主体要件

  1.犯罪主体概述

  2.自然人犯罪主体

  六、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1.犯罪主观方面要件概述

  2.犯罪故意的概念和心理因素

  3.犯罪故意的类型

  4.犯罪的目的与动机

  5.犯罪过失

  6.无罪过事件

  七、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种类

  2.单位犯罪的构成

  3.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八、排除犯罪的事由

  1.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述

  2.正当防卫

  3.紧急避险

  九、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1.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形态的概述

  2.犯罪预备形态

  3.犯罪未遂形态

  4.犯罪中止形态

  5.犯罪既遂形态

  十、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概述

  2.共同犯罪的形式

  3.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十一、罪数形态

  1.罪数概述

  2.实质的一罪

  3.法定的一罪

  4.处断的一罪

  十二、刑罚概述

  1.刑罚的概念

  2.刑罚的目的

  十三、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1.刑罚的体系

  2.主刑

  3.附加刑

  4.非刑罚处罚方法

  十四、量刑制度

  1.量刑的基本原则

  2.量刑的情节

  3.累犯

  4.自首

  5.立功

  6.数罪并罚

  7.缓刑

  十五、刑罚执行制度

  1.刑罚执行制度概述

  2.减刑

  3.假释

  十六、刑罚的消灭

  1.刑罚消灭概述

  2.时效

  3.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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