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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军医大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章奖助学金评选方法
  第十一条申请、考核程序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研究生院根据实际在校研究生人数,按比例将奖助学金名额(等级)分配到各部院系和研究生管理大队,由各单位按程序具体组织考核推荐。
  1.个人申请研究生填写申请表。
  2.导师和科室推荐申请人员需得到导师和科室的同意认可,由导师和科室负责人填写推荐或审核意见后,报各部院系或研究生管理大队。
  3.部院系、大队评议各部院系和研究生管理大队组成考核小组,根据推荐意见和分配名额,组织审核评议,确定奖助学金初评名单,经公示后报研究生院。
  4.研究生院审核公示研究生院对各单位上报的奖助学金初评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公示。对有异议者,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裁决。
  5.学校审批实施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校首长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奖学金评定依据第一学年根据入学考试初试、复试成绩和入学入伍教育训练表现,确定奖学金等级;第二、第三学年根据上学年综合考核情况(课程成绩、课题研究、教学临床实践、中期考核等情况),分年度确定奖学金等级。推荐免试的硕士生第一学年原则上享受硕士三等以上奖学金,硕博连读生和通过中期考核的直博生第一学年原则上享受博士三等以上奖学金。
  第十三条助学金评定依据根据家庭经济情况、个人经济来源(须当地民政部门开具相关证明),由各单位综合其它日常表现等考核情况,按程序评定。
  第六章奖助学金发放、停发、恢复及终止
  第十四条奖学金和校直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由研究生院教学培养处会同校务部财务军需处组织实施,各附属医院助学金的发放由各医院医教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奖学金按年度一次性发放和领取;助学金每学年按月平均发放和领取(1学年按10个月算)。
  第十六条研究生受到某种处分,有关单位将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书面意见停发其助学金。
  1.受到通报批评者,停发1个月助学金;
  2.受到警告处分者,停发3个月助学金;
  3.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4个月助学金;
  4.受到记过处分者,停发6个月助学金;
  5.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当年助学金,并不得申请下一年度奖助学金。
  第十七条受处分停发助学金的研究生恢复助学金,须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科室同意后,由各单位向研究生院提出报告,经批准后,由财务军需处执行。
  第十八条研究生出国或者参加国内交流三个月以上的不予发放离校期间的助学金,自离校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研究生毕业即终止发放助学金。
  第十九条申请休学的研究生,自同意其休学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助学金,未发部分待复学后转作当学年的助学金,复学后不再参评当年助学金。
  第二十条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退学之日起停发助学金,并退回在学期间所得全部奖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其他特殊情形的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发放办法由研究生院审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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